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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监察专员制度固然受全力支持,但不应因此将IPCMC抹煞,它是一种警方的“监察专员”,而且警察皇家委员会建议它在下个月成立。

-- 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2006410日在国会发表的声明:

 

监察专员制度固然受全力支持,但不应因此将IPCMC抹煞,它是一种警方的“监察专员”,而且警察皇家委员会建议它在下个月成立。

我欢迎首相署部长丹斯里纳兹里昨天说,政府正对成立“监察专员”(Ombudsman)或独立机构的概念进行研究,以克服及调查对所有政府部门,包括部长在内的投訢,使政府公平对待人民及加强政府的交货制度。

过去40年来,我就一直倡议在大马推行监察专员的制度,以作为政府确保有效率、开明及公正公共服务交货制度的辅助,如果政府准备采纳这种大胆及具前瞻性的施政概念,我将会率先赞扬政府。

然而,在我完全支持这种制度之同时,我的立场是,它不应将警察皇家委员会建议的警方投诉与违例子独立调查委员会(IPCMC)抹煞掉。

有人辩称,警方受到IPCMC的监视,而其他针对政府部门,如移民厅、关税局、陆路交通局、土地局等的投诉,却未受到同样的监视,对警方显得不公平,这种论调站不住脚。

任何指IPCMC的成立应搁置,直到涵盖其他政府部门的监察专员受委为止的论调,都是属于高度谬误的,因为:

1,以其他国家为例,针对警方,而类似IPCMC的外在监督警方机制,与监察专员制度共存。譬如在英国,存有独立警方投诉委员会(IPCC)及各种的监察专员服务,如监督行政不当的国会监察专员、地方政府监察专员、卫生服务监察专员及房屋监察专员等。

许多其他国家,如澳洲及加拿大等,也有同样的制度。在香港,不仅存有监察专员制度,也有独立警方投诉委员会、闻名的廉政公署及人权委员会。

其实,建议中的IPCMC概念源自英国及香港的IPCC,加上其他国家的类似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警方监察专员”,实行外在监督警方滥权。

2,相对的其他政府部门没有IPCMC,或者警方面对两个皇家调查委员会,其他如移民厅、关税局、陆路交通局、土地局等部门却没有,对警方并没有不公平。整个相关概念并非让其他政府部门受豁免外在监视机制,而是要IPCMC成为国内成立的首个监察专员,最终是扩大到所有的政府服务,因为这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

3,指成立IPCMC不能被接受,因为它将羞辱警方,警方内部仅有少数害群之马而已,这也是不成立的理由。如果在先进国家,如英国、澳洲、加拿大及美国等,能够接受外在监视的机制,为何大马警方如此抗拒可以加强公众对警方信心的成立IPCMC建议?

这使人置疑,大马的警方到底接不接受警方受民事政府管辖的民主原则,或者他们认为他们本身就是法律。

总而言之,我要重申,监察专员制度值得全力支持,其实它早在40年前就应实行,但任何要干掉IPCMC建议或阻止它在下个月成立的背后动机或议程,应被唾弃。

法兰西乌达耶班案及其他连串被扣者死在警方拘留所内的事件,不仅未根据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查,而遭到首席大法官茜蒂诺玛的批评,也强加了成立IPCMC的理由。

纳兹埋说,总检察长目前在从各角度研究有关实行监察专员制度的法律。

大马应否实行监察专员制度来加强政府效率及责任感,是一项由内阁及国会,不是由总检察长决定的政策性问题,只在政策决定之后,总检察长才应接手调整所需的立法、条例及指示来落实有关政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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