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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邦再也市议会和雪邦市议会所承认的害虫控制公司不仅没有获得大马害虫控制协会的承认,同时也没有得到农业部农药管理局的核准
针对梳邦再也市议会规定市议会管辖范围之内的商家必须和一间财团公司(SJ Pest Control Consourtium
Sdn. Bhd.)签署和约,并且支付比市价还要高的价格,才获准向市议会申请或更新商业执照,梳邦再也市议员兼梳邦再也区州议员李华民在8月5日接受英文版《当今大马》访问时(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54955)指出,市议会不会承认没有获得农业部农药管理局核准公司所发出的准证。
既然李华民搬出农业部农药管理局,那么我便尝试通过网络寻找农药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名单。(http://www.doa.gov.my/pco)
该网站显示,根据《1974年杀虫药法令》条例,任何人士如果要在他人产业范围内以受聘和施放杀虫药的方式进行害虫清除工作,该人士必须获得农药管理局的准证。这准证必须在两年之内更新,并且不能转接予他人使用。
该网页也附上该局核准的公司名单。虽然这份名单与大马害虫控制协会所核准的成员名单(http://www.pcam.com.my/lesen_pengendali.htm)
几乎大同小异,但是可以肯定的就是梳邦再也市议会所承认的财团公司(Konsortium SJ Pest Control有限公司)和这家财团公司旗下的公司成员(Koswasta
Asia Pest Control有限公司、Damai
Pest Control有限公司、Vetga有限公司、Inspirasi
Asia有限公司、Suria
Sakti Resources有限公司以及Denmas有限公司),以及雪邦市议会所承认的四家公司(Salak
Pest Control有限公司、Wismanis有限公司、Lembah
Dahlia有限公司以及Koswasta
Asia有限公司)的名字完全没有出现在以上任何一份名单中。
这意味着梳邦再也市议会和雪邦市议会所承认的害虫控制公司不仅没有获得大马害虫控制协会的承认,同时也没有得到农业部农药管理局的核准。既是如此,李华民岂不是自打嘴巴、自欺欺人甚至是自误误人?
更重要的是,当我们发现梳邦再也市议会和雪邦市议会所承认的公司没有得到当局允许下,在他人产业范围内以受聘和施放杀虫药的方式进行害虫清除工作,这些公司已经涉嫌触犯《1974年杀虫药法令》。梳邦再也市议会以及雪邦市议会又会否惹上官司,最终必须以纳税人的款项做出赔偿?
在这之前,基于公信力、良好和透明施政的原则,我们曾经致函梳邦再也市议会和雪邦市议会的主席,呼吁主席和市议员能够:
第一、展缓实行这项措施,直至市议会能够详细交代整起事件的来龙去脉,解释为何市议会在纳税人毫不知情下和私人公司签署这项和约。
第二、立即公布和约内容,避免市议会在缺乏充足的法律咨询下和私人公司签署不平等和约,损害纳税人和市议会的权益。
第三、立即展开三造对话,解决疑惑,避免商家在毫无头绪下,贸贸然和该公司签署和约。
可惜的是,我们的呼吁并没有得到他们的配合,甚至没有得到任何积极的回应。令人担忧的是,除了我们之前提出的以上三个理由之外,我们还有第四个理由要求这两个市议会展缓实行这项措施,即为了避免触犯《1974年杀虫药法令》,市议会有必要检讨与这些没有获得农业部农药管理局核准的公司所签署的合约。
因此,李华民应该处理真正的问题,那就是为何市议会仅批准一间财团公司来处理市议会管辖范围内的商店害虫控制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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