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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丶国大党丶民政党及人联党部长应在内阁中提出恢复尊重少数民族的1957年社会契约及独立宪法,塑造马来西亚国族及一个多元宗教社会作为国家政策之一部份
行动党挑战马华丶国大党丶民政党及人联党部长在内阁中提出恢复尊重沙数民族的1957年社会契约及独立宪法,塑造马来西亚国族及一个多元宗教社会作为国家政策之一部份。
如果要使大马成为较为繁荣丶较具爱心及对全民较公平的国家,热爱国家的大马人必须挺身而出捍卫本身的权益。目前是大家不从宗教及种族,而从一个大马人角度看待事物的时候。
摧生独立的1957年社会契约的恢复,将使现有对种族丶宗教丶国家的强调变成对大马国家丶大马国族及多元宗教社会的强调。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将种族及宗教置於国家之上的。国家必须居先,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达致真正的国民团结及突出一个共同愿景丶利益及社群的特徵。
不尊重1957年独立宪法及社会契约做法,可以从1988年的第121(1A)条款宪法修正案及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於2001年9月21日单方面宣布大马是一个回教国中看出。显然的,慕迪及拉也班死後应否以回教仪式下葬纠纷,就是上述修宪及宣布的衍生物。
民事高庭判决,只有回教法庭有权决定他们的宗教後,非回教徒非常惊讶的被告知,在涉及一名回教徒的案件上,一名非回教徒将得不到法律上的补偿,也没诉讼的权利。联邦宪法第8条款明文规定宗教自由,而第121(1A)条款则有效地将非回教徒排除在回教法庭之外,并阻止他们通过回教法律制度讨取公道。
政府必须了解,拉也班不是马来人,他只在1990年与一名回教女性结婚时才改信回教。然而,他在1999年回到他原有家庭与重信基督教,并获得国民登记局的承认,他的大马卡上也阐明他是基督教徒。这项涉及非回教徒的课题,应由民事法庭决定。
行动党的立场是,如果双方是回教徒或回教信仰不受争议,回教法庭有完全的司法权。然而,当其中一方是非回教徒时,就应由民事法庭去定夺。基於自然公正法则,每一名公民都应有上法庭陈情的权利。非回教徒有权拒绝回教法庭,因为他们不可能享有全面的陈情法权。
这明显的违反了社会契约及原有的1957年独立宪法。行动党促政府全面恢复根据全民共享世俗民主及公正价值观,而摧生国家独立的社会契约及独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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