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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1957年独立宪法,以塑造一个多元宗教的马来西亚国家与马来西亚国族
行动党的建国愿景是以大马人优先,以建立国家丶民族与宗教作为国民团结的首要推动器。这与国阵的做法不同,国阵以种族优先,国家居后,才有他们的“种族丶宗教及国家”口号的出炉。
最近巫统大会煽动暴力对付非马来人及他们的财产的种族仇恨言论,加上雪州宗教理事会坚持要将一名去世的天主教徒以回教仪式安葬,令许多中庸的国人感到沮丧。我们必须回顾国阵政府制造出来的种族与宗教深渊,而提醒自已1957年社会契约是让国家独立,并恢复尊重少数民族的独立宪法,使马来西亚国族及一个多元种族社会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份。
如果我国要成为一个较繁荣丶较具爱心及对人人平等的国家,热受国家的大马人必须挺身而出争取本身的权益。目前是大家不从宗教及种族角度,而从大马人特徵角度看事物的时候。
1957年的独立宪法并未把国人分化为土著及非土著,也未把国人有效地分成1等及2等公民。它完全没提到巫统当成国家政策之一的种族支配或马来人至上。反之,人人在联邦宪法第8条款下,都享有平等的宪赋权利。
然而,经过国阵国会议员的多次修正之後,第8条款已被蔑视,令许多居住在大马已经是第5代的人仍被视为非土著。譬如,雪州务大臣拿督基里基尔,他的父亲是印尼人,母亲则是大马公民。然而,基尔目前成为所有袓父母皆在大马出生的马来人的土著领袖。这就是公平与平等?
在志期1995年10月6日的(亚洲新闻)周刊中,前首相敦马哈迪简单地将“马来西亚国族”定义为“人民能够认同自己属於国家的一部分丶口操国语及遵循宪法”。这与行动党的没有种族可以支配其他种族的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概念相符而获得大部份国人的接受。
只有马来西亚国族才能团结全民来面对世界
巫统署理主席拿督斯里纳吉宣布於今年11月17日宣布说,“马来西亚国族”不是一项国家政策,而只是一个普通的概念。国人不应让巫统分裂我们,而应挺身大声反对巫统大会中的种族分裂丶憎恨与暴力言论。
如果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要全民团结来面对世界,那麽他就必须恢复马来西亚国族为国家政策的一部份。此外,摧生独立的1957年社会契约必须获得恢复,将现在强调的种族丶宗教丶国家改变成强调大马国家丶大马国族及多元宗教社会。其他国家都不将种族及宗教署於国家之上。国家必须居先,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达致真正的国民团结及突出一个共同愿景丶利益及社群的特徵。
不尊重1957年独立宪法及社会契约做法,可以从1988年的第121(1A)条款宪法修正案及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於2001年9月21日单方面宣布大马是一个回教国中看出。显然的,慕迪及拉也班死後应否以回教仪式下葬纠纷,就是上述修宪及宣布的衍生物。
民事高庭判决,只有回教法庭有权决定他们的宗教後,非回教徒非常惊讶的被告知,在涉及一名回教徒的案件上,一名非回教徒将得不到法律上的补偿,也没诉讼的权利。联邦宪法第8条款明文规定宗教自由,而第121(1A)条款则有效地将非回教徒排除在回教法庭之下,并阻止他们通过回教法律制度讨取公道。
我要赞扬行动党的律师们的勇气与锲而不舍精神,尤其是西华尼申及马诺哈兰使拉也班的案件胜诉。这场官司在行动党领袖的全力支持下进行,以配合行动党所持的立场,即如果双方都是回教徒或他们的回教信仰不受质疑,回教法庭就拥有全权审理。
然而,当其中一方是非回教徒时,就应由民事法庭去定夺。基於自然公正法则,每一名公民都应有上法庭陈情的权利。非回教徒有权不受制於回教法庭,因为他们不可能享有全面的陈情法权。
有关案件的争议明显的违反了社会契约及原有的1957年独立宪法。行动党促政府全面恢复根据全民共享的世俗民主及公正价值观,以及摧生国家独立的社会契约及独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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