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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须废除1974年街道、沟棸及建筑物法令之第95(2)条款,以除掉地方政府的豁免面对法律诉讼权,来维护负责任、法律与道德原则,即犯错者不能逃避惩罚,而必须负起责任。
联邦法院判决,根据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之第95(2)条款,安邦市政局及地方政府虽犯错但豁免面对诉讼,令行动党大为震惊。行动党尊重联邦法院的判决,以符合司法独立的原则,但这项法律地位,显然不公平及有违公正,而必须由国会纠正。
第95(2)条款必须被废除,以维护宪法第8条款下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联邦法院在2月17日裁决,儘管疏忽及必须对1993年12月11日淡江高峰塔塌惨剧负起部份责任,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受到保护而豁免面对訢讼。共有48人在该起惨剧中丧生,另有73人因为其余两座高楼被发现不安全而被弃置受影响。
联邦法院说,它接受针对安邦市政局的调查结果:
‧指示将山腰的小溪改道,或批准改道的图测,已经“製造一项危险”;
‧没有或忽略维修有关改道及确保它获适当的维修。
然而,联邦法院仍判决安邦市政局在第95(2)条款获豁免面对诉讼。法院也判定,地方政府主要任务应是提供服务给公众,以纳税人的钱用在适种赔偿上是“不公正与不合理的”,因为这将耗尽应用在服务及基本设施上的资源。
在目前,地方政府并不负责任,因为它们的议员是受委,而非由人民选出。缺乏民主造成缺乏责任感及透明度,以及公共设施及服务恶劣。许多应花在公共服务的金钱,被滥用来建“白象”及公费旅行上。如果地方政府如此疏忽及滥权,纳税人却得不到赔偿,我国的法律肯定出了很大的问题。
上述的判决肯定将使所有地方当局受益不浅,但公众的利益却被牺牲了。更糟的是,它给人一种地方政府不会犯错的不健康印象。有鑑于此,行动党促房地部长拿督斯里黄家定将第95(2)条款废除,以维护负责任、法律及道德原则,即犯错者不能逃避惩罚,而必须负起责任。
第95(2)条款不应用来成为地方政府官员逃避责任、乖离正道、缺乏效率,甚至贪污的条款,他们已经不只耗费巨额公款,甚至造成人命损失,高峰塔惨剧即是明証。如果统治者,包括国家元首及各州苏丹在内,都未能豁免被提控,为何地方政府享有这种特权。
基于公众利益、公正与负责任原则,第95(2)条款必须被废除,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如果纳税人不能通过法庭讨回公道及纠正地方政府犯下的错误,那么就有违阿都拉政府的公正承诺。
行动党挑战黄家定基于公众利益,下周叁主动的在内阁及下个月召开会议的国会中建议废除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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