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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改革上议院--让公民社会有权利及机会,基于未符合委任上议员宪制标准,反对任何建议中的上议员委任。

-- 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2006223日在国会大厦发表的声明(1)

 

改革上议院--让公民社会有权利及机会,基于未符合委任上议员宪制标准,反对任何建议中的上议员委任。

两名马华领袖受委为上议员,他们是“鸡医生”兼马华武吉免登区会主席李崇孟及沙巴州马华署理主席周文明,这使国人想起上议员的委任持续成为滥权的丑闻及有悖1957年独立宪法条款。

建国先辈们成立上议院,以作为独立宪法中国会两院制的一部份,并非成为收容国阵过气及落选政客的场所,而是要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及阶层中有卓越表现者提供有价值的公民服务。

然而,在目前,受委为上议员的最重要资格是当一个国阵的忠诚追随者,并懂得讨好当权者!

目前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兑现其建立一个清廉、不贪污及可信赖政府的时候,而结束长久以来滥用宪赋条款委任上议员,以收容国阵成员党的过气政客做法。

阿都拉的改革承诺必须涉及国家的重大机构,包括国会、司法、警队、选举委员会、反贪污局、公共服务、大学及大事改变内阁部长及国会议员的操守。

宪法第452)条款阐明委任之议员“必须是对公众服务有特殊贡献,或者专业、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方面有特殊成就者,或代表少数民族或能代表原住民之利益者”必须完全受到遵守。

如果这项宪制条款受到严格遵照,大多数现有的上议员将必须被除名。

在一名上议员受委之前,必须让公民社会有权利及机会,基于未符合委任上议员宪制标准,反对任何建议中的上议员委任。

有鑑于此,政府应成立一个独立的上议员委任委员会过瀘及确保有关委任符合上述条款,以配合首相的建立清廉、不贪污及可信赖政府的承诺。

过去数十年来,我不断的呼吁政府改革上议院。在19981月,这项呼吁获得已故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仑哈欣的响应,他于199811日在新海峡时报的专栏,以“也许需要改革上议院”为题写道:

“也许在这个民主及透明化的时代里,每一个在上届大选中,在半岛、沙巴及砂拉越获得不少过5%总得票的政党,应在上议院中获得一个席位。至少他们将代表一些人。这些上议员应由一个党的大会选出及任期3年。

然而,看来在政治上不可接受的是,在大选中落选者,差不多马上被委为上议员,形同走后门进入。

这项争议是,如果被本身选民所否决,他如何能受委为上议员而让全国人民接受。”一直以来,国内都缺少一项上议院角色及效能之全国性讨论或辩论。

大家也应严正考虑宪法第455)(b)条款下规定的选举制。

大马宪法第451)条款阐明,上议院由下列推选与委任之议员组成:

a)每一州必须依据第7附录之规定选出两名议员;

aa)吉隆坡联邦直辖区两名议员及纳闽联邦直辖区一名议员心须由国家元首委任;及

b)由国家元首委任40名议员。

454)条款阐明,国会可立法:(a)将每一州推选之议员名额增至3名;(b)规定各州以选民直接投票方式选出上议员;及(c)减少委任议员之名额,或废除委任议员。

因此,要让人民票选上议员根本就不必修改宪法,因为宪法已有条款规定,国会只需以普通立法方式通过采纳这种制度即可。

上议院是否准备以身作则的改革,而推动与通过一项动议,为上议员由人民直选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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