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应采取行动对付在美特拉美机构(Metramac)高达7亿5千670万令吉的丑闻,涉嫌失信的著名商人拿督哈林沙阿及安努亚奥斯曼,以及涉嫌滥权的前任财政部长敦达因
我是针对涉嫌失信的著名商人拿督哈林沙阿及安努亚奥斯曼,以及涉嫌滥权的前财政部长敦达因,向警方作出投报。这份报案书是根据上诉庭法官拿督哥巴斯里南在2006年1月12日的判词而作出。有关判词代表上诉庭对美特拉美机构有限公司(美特拉美案件)(案件列号:W-02-1009-2003及W-02-1013-2003)的判决。在此附录上诉庭三司哥巴斯里南、哈欣尤索夫及朱基菲里阿末马基努丁的判词副本。
我是根据上诉庭在判词中所列下的几点发现,向警方作出投报:
1990年9月左右,公众在答辩人兴建的蕉赖大道收费站外示威,抗议当局征收过路费。联邦政府插手处理有关事件。吉隆坡市政府(DBKL)在一封志期1990年9月12日的公函中,要求
Syarikat Teratai KG有限公司(STKG)停止在蕉赖收费站收费。这令SKTG面对问题,毕竟它准备以收到的过路费摊还4千万令吉贷款。而且,总值6千500万令吉的股东资金将化为乌有。
DBKL较后在1990年10月20日的公函中,原则上同意选择终止首个特许合约及作出赔偿。尽管答辩人提出7亿6千420万令的索偿估计,但DBKL却没有提及数额。答辩人向当时的财政部长敦达因提出投诉,但没有结果。敦达因只告诉答辩人当时的股东,联邦政府没有理由向答辩人作出任何的赔偿。
一间称为马友乃德的挂牌公司在志期1990年11月12日及24日的公函中,献议以9千750万令吉的价格收购STKG所有股份。有关股份由UEM委任的一家公司收购。这家公司是Metro
Juara有限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即拿督哈林沙阿及阿努亚奥斯曼。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不认为,有人会以9千750万令吉的价格,将这些股份卖给Metro
Juara。所有独立的证据显示,这是一宗以较狡猾方式进行的财务压迫个案。
现在,UEM献议以9千750万令吉收购STKG的股份,完全没有令人信服的商业理由。在这里,你有一间贷款及股东资金刚化为乌有的公司、其金库里已没有钱,而且还要负上庞大债务。这间公司从DBKL那儿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的希望。既然如此,为何你要付出9千750万令吉购下这个公司的股份。答案很简单,安努亚及哈林拥有起诉人所缺乏的东西,那就是当时的财长达因在暗中支持他们。
一项被志期1991年1月23日、称为股份售卖合约的文件,随后获得执行。过后,答辩人的名称改为美特拉美机构有限公司。在收购后不久,奇怪的事发生了。在收购前所有封闭的官僚大门,随着Metro
Juara接手美特拉美机构有限公司后,竟然奇迹般为答辩人而打开。这像是神灯经过摸擦后,早前宣称没钱的联邦政府及DBKL,突然间发觉本身拥有大笔资金,而开始赔偿予答辩人。有关赔偿金的数额相当惊人。结果,答辩人总共收到7亿5千670万令吉。
DBKL在一封志期1991年8月30日的公函中,表示将赔偿予答辩人的3亿1200万令吉作为已完成的工程成本开支。1992年2月13日,联邦政府与DBKL同意,支付答辩人4亿500万令吉,以注资DBKL与答辩人之间所签订的一项工程合约之开支。请记住,在这个时候,新的特许合约连八字都没有一撇。就在当天,即是1992年2月13日,另两宗事件发生,其一,DBKL与答辩人签署另一项特许合约。我称之为第二项特许合约。其二,公共工程部向答辩人保证付予3千250万令吉作为“之前被忽略”的“股票发行溢价付款”。至今对本案而言,被开关引号所引述的字眼是没有确实意义的。因为它们与各方所签署的合约是毫无关连的。你也许会问:若没有敦达因的直接涉入,这一切将如何发生?更难于理解的是,为何在Metro
Juara接手前的答辩人,未获得联邦政府的同样财务援助?而且,至少接手前的两名股东,不受政府关注或协助。就如朝圣基金那样,最终的受惠者是我们社会的贫穷阶层。我认为合理的提问是:为何纳税人的金钱要落入这两个人的手中,并让他们受惠,而非让更广大的民众受惠?达因利用其权力让哈林沙阿及安努亚奥斯曼受惠的原因并不清楚。
基于案情完整的需要,必须提到的是较早时提及的安努亚及哈林沙阿“吸走”答辩人户头内的3千250万令吉。盗用公司的动产或不动产是触犯刑事法典第405条款的失信行为;而在本案下,则是属于第409条款的增刑失信行为。
因此,他俩若被判罪名成立,可被监禁最高20年兼鞭笞及罚款。至于敦达因显然在牺牲公众利益之下,滥用权力使上述两人受惠,警方也应展开调查及采取对付行动。这就是我的报案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