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阿布达立受邀出席国会圆桌会议,以解释在1988年身为总检察长的他,当时是否有意要以新的第121(1A)条款来打击社会契约及宪法与民事法庭是至上的基本原则。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布达立说,聆审登山英雄慕迪案的民事法庭,应解释阐明所有有关回教的事务应由回教法庭处理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12月31日星报)
他指出,民事法庭不应逃避这项课题,而只是裁定慕迪改信回教属于回教法庭的权限。
他说:“我认为这是一项宪法上的课题。每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一个人一旦信了回教,他必须根据回教教义行事。否则,他的改教没有意义或投入。”
“但在这个案上,民事法庭应考虑修改联邦宪法的符宪性,它由政府提呈及由国会通过,并决定它是否符宪。因为在是否符宪问题上,民事法庭是胜任的。不幸的,法庭选择克制而不如此做。”
我要邀请阿布达立出席于1月5日在国会(委员会室1)召开的有关第121(1A)条款国会圆桌会议,以解释在1988年身为总检察长的他,当时是否有意要以新的第121(1A)条款来打击社会契约及宪法与民事法庭是至上的基本原则,而製造出慕迪案,使慕迪的遗孀卡丽玛(30岁)在要求法庭宣判她的丈夫是兴都教徒及所谓改信回教说法不能成立时,完全没有法律上的途径,儘管慕迪生前过兴都教徒的生活方式,同时没有任何文件証明他曾改信回教。
对121(1A)条款规定民事法庭“对有关回教法庭司法权的任何事务皆无司法权”的权释,已经严重打击家庭结构的完整、宗教间的和谐及国民团结,因为它带来以下的情况:
‧民事法庭不愿意聆审有回教成份在内的案件,儘管寻求司法协助或补救者是非回教徒。
‧在民事法庭不愿向非回教徒施予援手之下,回教法庭接手有关司法权,而处理与婚姻及子女扶养权有关的非回教徒事务。结果,回教法律被实施在不利于非回教徒的事务上。
‧许多掘尸行动随着回教法庭发出庭令后,在非回教徒墓场进行。
‧在只有父母中的其中一人要求,而在属于非回教徒一方不知情下,一名儿童可以被改信回教。
‧根据一些回教法律条文,一名改信回教者的非回教婚姻,可以被回教法庭解除。
‧在遗产分配法令下,属非回教徒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受益人,不能续承回教徒的遗产或从一份遗嘱中完全受益。
如果阿布达立同意,121(1A)条款的意向(该修宪法案在未经国会议员及国人妥当辩论及研究之下仓促通过,当时身为总检察长的他不能逃避责仕)不是要製造上述不公及给家庭结构、国民团结及宗教间和谐带来紧张与压力,他目前有一个独特的机会,以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加以适当弥补。
有鑑于此,大马人权委员会成员西华苏巴马念劝告慕迪家属停止以法律行动挑战回教法庭的慕迪去世时是回教徒的具争论性裁决,因为“回教是官方宗教,回教法庭是最高的权威”之言论,令人震惊与失措,并引发了要他辞职的声音。
大马人权委员会必须以明确字眼对西华的言论表示深感遗憾,并与他的言论划清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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