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函首相有关国会圆桌会议会呼吁政府成立国会遴选委员会及修宪,以恢復宪法及影响非回教徒权利民事法庭至上的“社会契约”。
我已经致函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有关国会圆桌会议会呼吁政府成立国会遴选委员会及修宪,以恢復宪法及影响非回教徒权利民事法庭至上的“社会契约”。
我欢迎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拉兹锡阿末的立场,即被法官詮释为阻止民事高庭审理回教法律权限内事务的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应被修改,以使民事法庭的司法权较为明确。
第121(1A)条款阐明,民事法庭“对任何回教法庭权限内的事务皆无审理权”,它是于1988年3月在国会修正,以解决回教法庭及民事法庭在一些案件上作出影响回教徒的判决。
它完全无意排除民事法庭即有的司法权而带来个人、司法及宪法上对非回教徒严重的不公,如最近已故登山英雄慕迪的遗孀卡丽玛的法律途径权被否定所突出的那般。
即如一名主讲人在圆桌会议上指出的,在慕迪案中对121(1A)条款引起争议的癥结是,它应分成两方面:第1“他是回教徒吗?”及第2“他是回教徒”。
如果一个人被确定是一名回教徒,回教法庭就有司法权。如果涉及的课题是“他是回教徒吗?”,那么就由民事法庭去定夺。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兼1998年3月国会修正121(1A)条款时的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布达立在圆桌会议上証实,这条款在1988年的原意从未志在剥夺民事法庭检讨类似慕迪案的回教法庭判决之司法权。
目前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是:当121(1A)条款在1988年修正时,无意给非回教徒国人司法权带来负面影响的总检察长署,在17年后的2005年改变立场,而坚持非回教徒的权利已受影响,因为他们甚至失去所有司法上的弥补途径,慕迪案在高庭审讯时各造的言论出突出这点(如星报于12月28日的以下报导):
在审讯时,法官莫哈末拉勿士问,为何代表HKL及政府的纳西尔没出示指慕迪已改信回教的信件。(纳西弥是高级联邦律师莫哈末纳西尔依萨,他也代表联邦政府)
纳西尔没有回答,但争辩说,审理这问题的适当场所是回教高庭。
法官:那么家属有甚么补救?遗孀不是回教徒,她不能去回教法庭,因此她来到民事法庭。
纳西尔:在这问题上提供补救,不是这个法庭的功能。其实,她不能去回教法庭,不意味着她能去民事法庭。
法官:她不是回教徒及不能去回教法庭。当她去民事法庭时,答辩人将会说,这案件不能在民事法庭审理。因此,她没有补救途径?
纳西尔:是的,她没有补救途径。
这个答案引起公众席的大声喃喃私语。
法官然后问:是否甚么地方出了问题?
整个法庭静默无声。
国人有权要总检察长丹斯里嘉尼巴戴回答,总检察长署岂能改变其持有17年的立场,即121(1A)条款不志在令非回教徒的权利受到负面影响,而让非回教徒陷入亳无补救途径窘境中。
身为政府首席法律官官的总检察长,难道没有义务维护“社会契约”及保护全体大马人的基本权益,而不让它们伺犯非回教徒至他们在第121(1A)条款下失去司法上的补救途径?
让非回教徒可以上回教法庭的建议,不是解决慕迪案所突出的不公之真正方案,因为它没恢復“社会契约”原则,即非回教徒不应受到回教法庭影响,以至被否定在民事法庭讨回公道的权利,它不仅涉及改教问题,也涉及当其中一方改信回教、离婚及财产分配时对子女的扶养权、监护权、教养权及宗教教育。
内阁在周叁应恢復影响非回教徒的宪法及民事法庭至上的“社会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