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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拉不应在内阁讨论及总检察长署研究现有法律及宪法,以厘清及恢復民事法庭对影响非回教徒的回教事务讼诉司法权之社会契约前,先发制人。”

-- 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2006121日中午12时在行动党霹雳州总部召开记者会发表的声明

 

阿都拉不应在内阁讨论及总检察长署研究现有法律及宪法,以厘清及恢復民事法庭对影响非回教徒的回教事务讼诉司法权之社会契约前,先发制人。”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不应在内阁讨论及总检察长署研究现有法律及宪法,以厘清及恢復民事法庭对影响非回教徒的回教事务讼诉司法权之社会契约前,先发制人。”

首相昨晚为国家文学家沙末赛益的诗集文选一书主持推展礼里后,向记者说,无需修改管制民事与回教法庭司法权的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他的言论不仅出乎意料,也令人震惊。

这是因为仅在10天前,内阁才决定让总检察长检讨现有的法律及宪法,以确定是否存有需要修改或厘清之处,那是首相在甲拋峇底首次针对慕迪案发表评论后的第2天,他当时说,改信宗教问题必须在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明确地阐明,以免引起大家的混淆。

有实无名的司法部长拿督斯里拉西在两天前说,具争议性的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应修改,以使民事法庭的司法权较为明确。

首相也许对10名非回教徒内阁部长中,有9名签署了一份备忘录,而在周叁内阁会议中提呈给他,要求检讨影响非回教徒权利的法律而感到不悦,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已公开批评呈备忘录行动为“不当”、“不好看”、“有违内阁制度与前所未有”。

有关部长提呈备忘录给首相是否恰当之举,不应与修改1211A)条款的利弊混在一起,因为这是两项必须绝对分开的课题。

其实,如果首相说不会修改宪法之举被视为先发制人,才是极之“不当”、“不好看”、“有违内阁制度与前所未有”。

这种印象肯定无法避免,因为首相已承认他未曾阅读有关部长提呈的备忘录,他说:“我在这几天忙着参与第9大马计划的拟定工作。”

首相说,他不知道这些部长为何以这种方式行动,也许他们要共同地提出他们的建议。他说,有关部长可以在下一次的内阁会议中讨论这项课题。

首相说的对,有关课题应客观,而非情绪化地讨论,以不挑起种族与宗教敏感,但如果不修宪的决定已经作出,内阁在下周讨论又有何用?

总检察长是否已经完成其研究及已建议如何解决有关问题?如果是的话,总检察长的研究与建议应加以公布,以配合政府强调的开明、负责任与透明化的原则。

我对内阁决定让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甘尼独自挑起检讨现有法律及宪法,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厘清的任务有所保留,因为总检察长署已经通过其高级联邦律师莫哈末纳西,在高庭的慕迪案中表明,在1211A)条款下,慕迪遗孀卡丽玛无论在民事或回教法庭中皆无诉讼管道的立场。

这显然与负责起草1988年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修正案的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布达立之立场有所冲突,阿布达立在今年15日召开的国会圆桌会议上说,1211A)条款只志在解决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之间针对诉讼双方皆属回教徒案件之矛盾,而非要夺走非回教徒不受回教法庭不利影响的宪赋权利,这是国家在1957年独立时所达致的社会契约中之其中一项主要原则。

因此,我们建议成立一个有关恢復民事法庭对涉及非回教徒的回教事务案件之司法权的国会遴选委员会,首相及内阁应严加考虑这项建议。

当局不应企图阻止人民冷静讨论甚么是解决这项争议的最佳途径,这对回教徒及非回教徒而言皆是公平合理的,同时忠于非回教徒国人不会受到回教法律及回教法庭不利影响的社会契约原则。

最重要的是,首相不应在内阁本身全面讨论有关课题前,抢先决定不修改1211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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