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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永远不会是独立丶公平丶自由与中立的,除非它采取行动对付在2004年大选的国阵候选人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
20061123(星期在 国会大厦召开记者会
发表的声明:

选举委员会永远不会是独立丶公平丶自由与中立的,除非它采取行动对付在2004年大选的国阵候选人,因为国阵的开销超过8830万令吉

没有执法的选举法律修正,与选委员会核准欺骗与金钱政治来左右选民无异。只要在2004年大选时开支超过8830万令吉的国阵候选人们不被执法对付,选委会永远不会独立丶公平丶自由与中立。

选委会不采取行动,也等於犯下了怂恿选举欺骗与贪污罪行。在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19条款下,任何国会及州议会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分别不得超过20万令吉及10万令吉。这意味着国阵这个在2004年大选中竞选所有219个国会及445个州议会议席的政党,其总开支不得超过8830万令吉。

如果2004年的法定选举总开支不得超过8830万令吉,那麽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昔揭露,单在选举海报上的开支就达1.1亿令吉,即是置疑了国阵政府的合法性。反对党即使要筹到1000万令吉也成问题,遑论1.1亿令吉。因此,国阵在上届大选至少开支1亿令吉,远超8830万令吉的法定限额。

开支超过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规定的限额,已触犯第27条款,若被地方法庭判罪名成立,刑罚是罚款5000令吉丶被递夺议员及选民资格。这些法律志在把在选举时买票的金钱政治行为非法化。

1.1亿令吉只是花在选举海报而已,还不包括其他选举开支,如工作人员饮食及交通在内,否则将会是1.1亿令吉的双倍。显然的,所有国阵候选人皆触犯了选举犯罪法令,而失去了当民选代议士的资格。

阿都拉昔也说,去年的彭加兰巴西补选的选举开支是350万令吉,这等於有关候选人的开支超越了法定限额的35倍。如果选委会知道这项法律已被触犯,但不当作一回事,不仅使它制定的所有选举法律沦为笑柄,也令选票不能买卖的民主精神沦为笑柄。

比阿都拉昔揭露上届大选单是海报开支就达1.1亿令吉更令人震惊的是,选委会及他皆亳无行动。禁止金钱政治应是选委会优先关注的问题,以不仅维持选举的廉正与民主,同时也挽救国家免於贪污。如果买票者可以不被惩罚,那麽任何东西都可以用钱买,肃贪将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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