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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请国阵政府停止使用1960年内安法令,立刻释放在法令下被无审讯扣留2年的5名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领袖
我促请国阵政府停止使用1960年内安法令,立刻释放在法令下被无审讯扣留2年的5名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领袖,也就是乌达雅古玛、马诺哈然、耿卡哈兰、甘纳巴迪及瓦山达古玛。
如果政府和警方拥有确实证据,就应该将5名兴权会领袖控上法庭,而不是拒绝给予遭扣留者自辩的机会。
1960年国会辩论纪录
内安法令在1960年6月由当时的副首相敦拉萨提呈上国会的时候,国会辩论纪录明确显示政府曾经作出以下保证:
“该法令只会在防卫性区域来对付恐怖份子,而(当权者必须拥有)更多的权力来应付如战争一样的情况”。
“(无审讯扣留)并不是用来对付实行民主的政治对手,而只有民主制度的敌人才会被扣留,就如共产党”。
明显地内安法令的原旨是对付“民主制度的敌人”,而不是履行民主制度的人士,而兴权会11月25日大集会正是体现民主制度下集会自由重要的一环,政府和警方应该尊重人权和集会自由的宪制基本权力。
如果兴权会或参与集会人士犯下任何的罪刑,政府和警方可以、也已经将他们控上法庭,面对法律的制裁。但是在一人还没有定罪前就施与毫无自辩机会的无审讯扣留,根本是违反了“未定罪就是清白”的基本法律原则。
国安部副部长拿督斯里佐哈里日前表示警方已经呈上第2个内安法令逮捕名单更是令人震惊。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应该发表声明国安部和政府是根据什么理由或调查报告对5人作出无审讯扣留、以及佐哈里所说的第2名单,特别是他们都是在没有依据法令第8条文所规定的60天警方扣留后所给予的的调查报告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