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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谴责黄家定支持剥夺苏巴希妮身为母亲的权利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
20071231(星期一)在马六甲
所发表的声明:

马华及黄家定应该要求内阁做出决定,除非获得家长双方的同意,否则应阻止任何将小孩改信回教的皈依事件

 

政府维持现状,批准拥有13年历史的《先驱报》更新出版准证,让这份天主教周报继续以马来文出版,也没有限制该周报沿用“阿拉”(Allah)字眼,可说是正确的处理方式。不过,由于政府一开始以“阿拉”一词是专门保留给回教徒的神为由,下令该周报放弃使用“阿拉”,否则将拒绝更新出版准证而引发争议,这是完全不必要的,也显示了政府官员在处理这种敏感课题时极端的一面。更何况,“阿拉”一词已经在过去50年都被沿用,从来没有任何投诉或问题。

上述维持现状的做法纯粹是维护及捍卫现存的权利,若要恢复宗教自由的宪赋权利,还需要下更多功夫。上述宗教自由权利已经在联邦法院所审理的数宗案件中消失 ,如:丽娜乔案及最近的苏巴希妮案。丽娜乔一案的判决阻止回教徒行使他们的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他们无法回到本身原来的信仰宗教,这令一名回教徒或一名改信回教的回教徒,终身不能脱教。

苏巴希妮案的判决更具杀伤力,它允许家长中任何一方已改信回教的家长,在未经另一名非回教徒家长的同意下,将两人的孩子改信回教。这是倒退了一大步,它不但违反了宗教自由,也剥夺了其中一名家长对两人孩子宪法及自然权利。

这倒退的一大步,只会鼓励离婚的一方,在争取孩子扶养权时,将孩子改信回教,以便比另一名家长更具优势,获得扶养权。尽管这种做法侵蚀了非回教家长的权利,但马华竟公开认同支持,欢迎联邦法庭的判决,行动党对此感到震惊。

如果没有任何行动阻止改教的配偶,同时改变孩子的宗教信仰,那么,就算民事法庭有权聆审与决定一段夫妻一方改信回教的婚姻,这又有何意义?黄家定应该仔细阅读判决书的全文,并认识到任何一名家长,可以在未经另一名家长同意下,单方面改教的影响。另一名非回教徒家长将无法让孩子脱离回教,孩子在年满18岁时,他也将被剥夺脱离回教的权利。

在没有家长双方的同意下,改变孩子的宗教将导致许多令人伤心的事件。最糟的是,苏巴希妮的案件中,若父亲继续将孩子的宗教信仰改变,意味着她失去对两名儿子的扶养权(其中一名儿子已经改教,而另一名还未改教并与母亲同住。)在回教法下,非回教徒家长对回教孩子没有养育权。

行动党毫无保留地谴责黄家定及马华支持剥夺苏巴希妮身为母亲的权利。所有的非回教徒都应该睁开双眼,认清黄家定及马华,他们为了保留在政府的职权,支持巫统的回教国之际,不惜牺牲非回教徒的扶养权。黄家定应该撤回他对上述判决的支持,并要求内阁做出决定,除非获得家长双方的同意,否则应阻止任何将小孩改信回教的皈依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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