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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尼巴达尔应公布自他于2002年上任总检察长以来法庭在被告还没上庭辩护便遭驳回的控状清单,以及每项被驳回控状的原因
拿督斯丹利·伊沙克斯指出,当他在1991年至1994年在总监察署带领提控组的时候,当时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布塔利奥曼所订下的标准是必须要有90巴仙的入罪把握才提供上庭。
他在接受《新海峡时报》访问时也指出在阿布塔利过后,新上任的总检察长(一股丹斯里莫达阿都拉,1994年至2000年)要求100巴仙的证据把握,才提控上法庭。
从当初的90巴仙到后来的100巴仙证据把握,为何还会发生一些重大刑事案在无法获得充足的表面证据,以及在被告上庭辩护前即被法庭驳回?
当一些重大刑事案在被告上庭辩护前即被法庭驳回的时候,总检查署是责无旁贷的,即使这是因为警方在查案方面的疏忽和不专业态度所造成,原因是总检查署应该在案件上庭之前便确保警方所进行的调查工作足以让有关案件呈上法庭审讯并定罪。
丹斯里干尼巴达尔身为总检察长应该清楚列明并向外公布一份详细的清单,让公众人士知道自从他在2002年称为总检察长以来在被告上庭辩护前便遭法庭驳回控状的案件,并且为每一项被糟蹋的案件提供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