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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公开白蒲大道合约事件--总检察长的提控酌处权及宪赋的独立性是否破坏? 

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20071月29日(星期一)在国会大厦发表的声明

美及内阁促总检察长针对白蒲大道特许合约被公开事件提出刑事提控,是否已经破坏总检察长的提控酌处权及宪赋的独立性? 

工程部长拿督斯里美威鲁及内阁已经引起一项严重的宪法课题,因为周的内阁会议中,总检察长丹斯里甘尼巴戴受行政当局所促,要他“采取适当行动”对付在未获允下“偷窃及展示”白蒲大道特许合约的人士。 

以下是美在周内阁会议后所说的话: 

“我已建议内阁采取适当行动对付偷窃及展示有关合约的人士。该份合约纯粹是政府与该公司之间的,它是一份机密文件。” 

“它被列为机密,是一份政府的限制文件。它被一些人窃走,我们已建议,我们将促总检察署采取适当行动对付未经授权下偷窃及展示它的相关人士,他们必须付出代价。” 

这项课题在内阁中被提出的方式,已构成完全不能让人接受的行政当局干预及侵犯总检察长在所有是否提控的问题上之宪赋独立性,反映出过去那种总检察长必须根据行政当局指示去提控或不提控一个人的思维。 

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明文规定,“总检察长必须有权自行决定,应否提出、进行或中止任何罪案之诉讼,惟不包括回教法庭、土法庭或军事法庭之诉讼”。 

总检察长的“自行决定,应否提出、进行或中止”任何罪案之诉讼酌处权,是一项基本的宪制原则,它赋予总检察长绝对独立于行政当局的权力,并规定他在监管提控决定上,不偏不倚的独立行事。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必须重申他致力于维护3权分立原则,并全面接受与尊重总检察长在提控问题上的准司法权,以及他或内阁部长皆不能指示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也必须绝对的拒绝接受在某些案件上是否应提控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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