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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修宪明文确定民事法庭的至高无上权限地位

民主行动党霹雳州宣传秘书黄家和律师
2007
531(星期四)在怡保所发表的声明:

联邦法庭对宪法第1211A)条文的诠译已经乖离了当年宪法修正成立回教法庭的真正用意

联邦法庭对宪法第1211A)条文的诠译已经乖离了当年宪法修正成立回教法庭的真正用意,政府应该立刻修正宪法明文确定民事法庭的至高无上权限地位。

 

我是针对联邦法院昨天驳回妇女丽娜乔伊的上诉,裁决只有回教法庭才有司法权鉴定一个人是否是回教徒的地位,作出上述评论。

 

联邦法院针对丽娜乔伊的判决意味着一个人是否是回教徒必须由回教法庭决定,而在多元种族的马来西亚将引致至少两项困扰,也就是:1〕非回教徒国民在回教法庭中没有法定地位(locus standi);以及2〕在可兰经注明判教是死刑的前提下,非回教徒如何可以得到毫不偏差的判决?

 

1988年的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真正的慕迪是在不会一项非回教徒权益的情况下,给予回教徒进入回教法庭的一种宪法保障。但是在过去两年内,国家已经发生许多影响非回教徒国民权益的事件,这包括慕迪争尸案、拉也班、苏芭斯尼、马里慕都和利瓦迪案件,逐渐侵犯非回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力。

 

1988年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修正不应该被诠译为剥夺民事法庭至高无上的地位,行动党坚持在鉴定一个人是否是回教徒地位的时候,只有民事法庭才是最适合的机制。

 

政府不应该继续对宪法第1211A)条文带来的困扰表现地视若无睹、漠不关心,因为如果没有修正宪法明确赋予民事法庭在鉴定一个人是否回教徒地位的司法权,国家将继续发生更多慕迪争尸案、拉也班、苏芭斯尼、马里慕都和利瓦迪的不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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