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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家长有权为孩子转校  内阁应撤消希山慕丁的指示

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2007
年5月28日(星期
在国会办公室发表的声明:

内阁在周三应撤消希山慕丁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8条款下所做出的非法与违宪的指示,即禁止国小学生转校到淡小或华小、却允许相反的情况

内阁在周三应撤消希山慕丁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8条款下所做出的非法与违宪的指示,即禁止国小学生转校到淡小或华小、却允许相反的情况。

 

正如民主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在上周所揭发的,许多家长投诉说他们无法将孩子从国小转校进入淡小或华小,因为教育部的政策仅是“单向转校”,即只能从淡、华小转入国小,而从国小转入淡、华小却不被批准。

 

古拉举出一名37岁妇女的个案为例,她曾两度向教育部上诉,要求将她那8岁儿子从国小转去淡小求学,但皆被“种族融合”政策为理由所拒。

 

在有关个案中,这名妇女的儿子及另外3名男同学曾因为上阿拉伯语课程时迟到,而遭霹雳州一间国小的女教师鞭打。她已在今年2月向警方报案。

 

然而,有关校方却否认强迫非回教徒学生上阿拉伯语课程。由于不满校方做法,她将儿子暂时转校到江沙的一间学校,以等待教育部批准他转校到一间淡小上学。

 

霹雳州教育局主任莫哈末查卡里亚上周二(522日)证实,禁止国小学生转校到淡小或华小是一项政策性指示。

 

他说,有关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种族融合。他补充说:“我们劝告(学生的)家长们继续留(孩子)在国小(上课)。无论你有什么投诉,请告诉我们,我们将会认真地讨论。”

 

尽管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8条款下,教育部长有权发出指示及条例落实有关法令,但显然这部长的权力仍受限于有关法令及宪法。

 

8条款特别阐明:部长发出“一般性质的指示”的权力不能违反法令的条款。

 

有关法令的序文清楚阐明教育部长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即“根据家长们的意愿教育学生”。

 

此外,1996年教育法令承认家长有自由选择教育的权力这项基本原则,这种权力也受到宪法第1521)(a)和(b)条款的保护,其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禁止或阻止使用(除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

 

教育局官员可以劝阻要将子女转校到淡小或华小的家长,但他们必须尊重家长们做最后决定的宪赋权利。

 

教育部长及教育局官员必须了解,否定家长们在教育法令及宪法下保障的自由选择权,将是违法与违宪之举,而可以在法庭上受到挑战。

 

国大党主席三美威鲁及马华、民政党、人联党等国阵成员党的部长们在周三应一致地确保教育法令条款及宪法的精神与目标完全受到尊重,而撒消教育部长禁止国小学生转校到淡小或华小的指示。

 

希山慕丁应了解,通过部长作出专制与违法地禁止转校措施的指示,是与国际公认的家长有权为子女选择教育的原则及宣言背道而驰。

 

这点尤其重要,因为希山慕丁正带领马来西亚欲于10月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年大会上争取在执行局中的一个席位。希山慕丁到中国进行的教育访问,明显的是要游说中国在有关选举中支持我国。

 

这将会是非常不幸的,若希山慕丁拒绝遵守与尊重家长自由为孩子选择教育的权力,正如在1996年教育法令、我国宪法及国际宣言中明文规定一般,这将成为一项国际课题,并让我国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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