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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8年投票支持通过121(1A)条款修宪法案的蔡锐明丶陈袓排及陆垠佑3名马华国会议员应宣布,他们的原意是否要制造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若非如此,他们要如何亡羊补牢
昨天,我呼吁於1988年3月18日在国会投票支持1988年修宪法案通过的两名部长,即拿督斯里三美威鲁及拿督斯里林敬益今天在内阁中拨乱反正,即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从来不是国会在1988年修宪时的本意。
我不知道内阁今早有讨论些甚麽,但我被告知,内阁有提到拉也班案件。
我现在想要促在1988年投票支持通过121(1A)条款修宪法案的蔡锐明丶陈袓排及陆垠佑3名马华国会议员宣布,他们的原意是否要制造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若非如此,他们要如何亡羊补牢。
其实,在1988年3月时,所有马华丶民政党及国大党的国会议员都投票支持通过上述修宪,造成修宪法案在2读时,以142票对18票通过,这些支持通过者应表明他们对拉也班及慕迪案的立场。
当时投反对票的18名国会议员当中,17名来自行动党及1名来自回教党。当时另名7名行动党国会议员正在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即卡巴星丶陈胜尧博士丶林冠英丶刘德琦丶已故P巴都丶已故V卫及我本身当时被扣在甘文丁扣留营。
18年前投修宪赞成票的马华丶民政党及国大党国会议员,除了蔡锐明丶陈袓排及陆垠佑外,还有:
马华
林良实
李金狮
黄俊杰
余银山
郭伟杰
云时进
邓育桓
周锦海
刘来兴
林安昆
民政党
吴清德
国大党
SS苏巴马念
尽管上述12人已不再是国会议员,他们依然负有责任,因为他们当年以部长及国会议员身份支持修宪,因此他们目前必须挺身表明,他们支持修宪的用意是否在於制造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与家庭悲痛,以及他们是否支持修正第121(1A)条款来除去有关不是他们支持修宪原意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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