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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非回教徒受制于回教法庭司法制度,马华、国大党、民政党及人联党必须立即行动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
2007年323(星期五)
在八打灵再也发表的声明:

针对上诉庭的最新判决,即非回教徒受制于回教法庭司法制度,马华、国大党、民政党及人联党等国阵的非马来人成员党必须立即有所行动

 

针对上诉庭的最新判决,即非回教徒受制于回教法庭司法制度,马华、国大党、民政党及人联党等国阵非马来人成员党必须立即有所行动。尽管宗教师和回教法律专家们呼吁社会接受上诉庭的判决,并接纳回教法庭司法制度,但大多数尊重联邦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非回教徒及回教徒都不能认同这点。

 

313日,上诉庭驳回一名非回教徒S.苏巴西妮的上诉。当时,她欲阻止其改信回教的丈夫莫哈末沙菲沙拉瓦南到回教法庭要求离婚,并在未经她同意下将子女改信回教。上诉庭指示她通过回教上诉庭讨回公道。然而,就像其他非回教徒,苏巴西妮拒绝这样做,因为她不是回教徒,而马来西亚亦不是一个回教国。我国联邦宪法明文规定,回教法律只实施在回教徒,而不实施在非回教徒身上。

 

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及非回教国。最高法院早在1988年仄奥玛仄苏一案中已裁决,我国宪法是世俗宪法,并没规定马来西亚是一个回教国。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判词中指出,回教法律不是我国的基本法,而联邦宪法才是最高法律。除非联邦宪法修正,否则马来西亚不是、也永远不会成为一个回教国。

 

为何非回教徒应受制于回教法庭及不是他们所信仰的回教法规?不受制于回教法庭的权益与选择,是获得我国世俗宪法的保障,并且是社会契约的一部份。争取独立的先辈们是根据全体马来西亚人民享有通过普通民事法律讨回公道的基础,为法治斗争及争取独立。强制非回教徒通过回教法庭寻求法律保障,违反了这种社会契约及贬低了联邦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地位。

 

国阵的非马来人成员党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恢复我国最高法律——联邦宪法所赋予的世俗性、非回教徒不应受制于回教法律的权益,以及第八条款下赋予的平等权利。一名回教徒不应该具有支配非回教徒伴侣的权利。为什么就因为是回教徒,一名家长就享有所有对本身子女的权利,或者无需向民事法下的规定负责?

 

律师公会引述最高法院于1994年下判的Tan Sung Mooi案件指出,最高法院显然裁定,一个人改信回教后,依然不能逃避他对非回教婚姻的责任。明显的,一个回教徒家长享有的权利超越非回教徒家长的做法,已经形成一种不健康与不平衡的现象。这导致亲生父母在拒绝跟随伴侣改信回教后,失去对子女的权利。让一名家长改信回教,并藉此赢得对子女的扶养权,将使非回教徒对回教的公平原则持有负面看法。

 

黄家定、三美威鲁及林敬益有必要在内阁中提出恢复非回教徒家长的民事权利,以及尊重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所赋予的世俗性。强制苏巴西妮通过回教法庭讨回公道,已违反了她的意愿。这将会引起国人的不满情绪,并破坏回教的宽容形象,以及对女性与马来西亚非回教徒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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