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国会及上议院通过的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将让政府更加容易对更轻易地以选择性提控对付在野党及公民社会。反正国阵和总检察长在公正与公义方面也没有良好记录,他们也能援引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 ,让他们更轻易地以选择性提控对付在野党及公民社会成员。
上述法令,在原有的1950年证据法令中,加入了新法令114A条文,是取代了内安法令的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法令、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令的一部分。
新增的第114A条文提供事实的推定,包括一个网络服务订购者,本身就是出自其网络所输送的任何东西的出版者;一个电脑的拥有或控制者,就是其电脑所传送的任何东西的出版者,以及其它有关例子,除非他证明不是。这意味着,一个人的电脑或他的宽频网络如果被入侵,刊登了任何东西,他都将被视为有罪,除非他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种条文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换句话说,我必须为任何张贴在我的网址的东西负责,必须由我自己来证明我的清白,而不是由主控方来证明我有罪。
民主行动党不反对提控警方及主控方查案工具来提控网络犯罪分子及恐怖分子,但是,政府和公共检控方的以往记录,已经证明,他们更加有兴趣以选择性提控的政治手段,对付在野党和公民社会,而不是真正地对付犯罪人士。
在野党和公民社会已经因发表事实言论,经常在1948年煽动法令被调查和提控。网络用户的言论如果被政府视为有“冒犯”之嫌,也能够在1998年通讯和多媒体法令下被提控。
然而,尽管我已经报警, 指巫统在线及国阵关联部落客因政治理由蓄意污蔑我的16岁儿子,以及巫统关联媒体如《马来西亚前锋报》、《每日新闻》发表煽动种族及宗教情绪的假新闻,有关方面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马来西亚人有权知道,1950年证据法令是不是为对付在野党和公民社会打开了大门,当局可以更轻易以张贴内容为基础,在被吿不知情的情况下“栽赃嫁祸” 。在公众恢复对公共检控机关的信心之前,主控官有权采取选择性提控的特权必须被废除,主控官也必须独立于政治委任的总检察长。
最近当局援引和平集会法令提控拿督斯里安华及阿兹敏阿里,以及通过法庭要求净选盟3.0的10个主办人赔款,包括联合主席拿督安美嘉,一而再地显示出国阵政府的双重标准。这是因为当局没有对付每周在槟州光大反民联政府的示威者,也没有对付那些乔装成小商贩在拿督安美嘉家门前摆摊的示威者。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2年5月26日(星期六)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