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哥宾星和秘书长陆兆福代表民主行动党中央执行委员会(CEC)于2025年6月8日发表的文告:
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必须详细解释为何他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认为不宜针对赵明福命案涉及者展开刑事检控。
在警方提交赵明福案件调查报告之后,总检察长於5月21日将赵明福一案列为“无进一步行动”(NFA)。
5月30日,总检察长致函赵明福家属的律师团,解释了这一项决定。
这封信试图表明,调查结果显示当中的证据并不足以展开刑事检控。
自2009年发生赵明福命案以来,民主行动党坚持要涉及赵明福之死的凶手被绳之以法的立场始终不变。
民主行动党组建了律师团,并要求召开验尸庭以鉴定其死因。在有关过程,我们确认赵明福的颈部有瘀伤。
2011年1月5日,验尸庭裁决此案为“存疑判决”(open verdict)。由于对此判决不满,于是向沙亚南高庭要求检讨有关判决。惟高庭驳回了我们的申请,并维持了验尸庭的判决。
我们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并取得胜诉,验尸庭和高庭的判决均被上诉庭推翻。
上诉庭在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裁定赵明福的死亡是源於“身份不明人士的非法行为所致,当中包括涉及参与逮捕和调查死者的反贪会官员”。
我们也协助并代表赵明福家属展开民事诉讼,并成功促使政府和反贪会承认须对导致赵明福死亡的疏忽行为负上责任。赵明福家属获判60万令吉赔偿,以及6万令吉堂费。
上诉庭和民事诉讼的判决,为警方进一步调查和揪出涉及赵明福之死的相关人士提供了依据。
虽然调查此案和鉴定责任方属于警方的任务,但总检察长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下一步行动。
根据联邦宪法,只有总检察长一人拥有决定是否展开检控的斟酌权。基于上诉庭和高庭民事诉讼已作出的判决,总检察长必须解释他为何在本案中没有行使有关权力。
我们获悉赵明福家属考虑入禀司法审核挑战有关“无进一步行动”的决定。
我们支持这一行动,并要求总检察长重新检讨其决定,不再拖延对涉及赵明福之死的相关人士展开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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