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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西马选区重划草案槟州部分的抗议》

先决抗议

我方所提出的抗议,受制于以下事项,也不影响我们依赖以下事项的权益,有关事项攸关选举委员会在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之第四、五及六条款下召开地方性听证会的权限,需要适当机关聆听裁决。以下为我方欲表达的先决抗议事项:-

(a) 选举委员会在准备2016年9月15日提出的选区重划建议时,抵触《联邦宪法》、违背法律,并在决定是否根据联邦宪法第113条第(2)节提出有关建议前,违背了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第二条款(c)和(d)下所阐明的强制性事项,未曾考虑或依循有关事项。

有关槟州选区重划的建议抵触《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的规定,特别是-

(i) 第2(c)条文所阐明者:

“州内每一选区之选民人数必须大致相等,除非因为顾及与乡区选民联系之更大难处,以及乡区选区所面对之其他不便,而必须对该类选区给予根据面积的加权措施”

(ii) 第2(d)条文所阐明者:

“必须顾及因选区更动而造成之不便,及维系地方纽带。”

(我方将诉诸与依据相关专家的报告与有关文件,并会在先决反对公听会当日提呈)

(b) 志期2016年9月15日发出的通告没有说明“选区划分建议的效应”,而且没有全面提供一切我们赖以全面与有效陈述案情的资讯。选委会在提供关于“选区划分建议的效应”的资讯的方式不合理,无法让任何个人定夺他们的权益如何受到影响。

(c) 因为资讯不足,而且选委会的官网即www.spr.gov.my难以登入,30天时间不足以让我们提出抗议。

(d) 相关建议不符基本人权的公平原则

(e) 任何在地方性听证会之前、之时、之后出现的其他重要事项

依据上述先决抗议,我们认为选委会与/或其所提出的建议已经:-

(a) 逾越《联邦宪法》及法律;

(b) 没有履行联邦宪法第113条第(2)节下所赋予的职责;

(c) 在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imited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8) 1 KB 223案例中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意涵下,行事不理性与不合理;

(d) 没有做出相关的考量;以及

(e) 没有伸张基本人权;

我方认为有关建议并未依法提呈,而且,根据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第四、五及六条款,对该建议提出抗议的程序不合法,因此应该被撤消。我方要求,应在聆听各项抗议前,先就上述的先决抗议做出裁决。

有关先决抗议的证据,将会在听证会时作出详细解释。

抗议事项

前述先决抗议,普遍意义上如今实用并将重覆,作为主要抗议。此外,我们将就选区重划建议所做出的数项延伸的抗议提出陈述,依据《联邦宪法》第13附表第2(c)和第2(d)条文:

2. 在根据联邦宪法第116条和第117条把任何选区重划区域 [按:半岛、沙巴、砂拉越] 划分为选区时,必须尽可能考虑以下原则:

c. 州內每一选区之选民人数必须大致相等,除非因为顾及与乡区选民联系之更大难处及乡区选区所面对之其他不便,而必须对该类选区给予根据面积的加权措施。

d. 必须顾及因选区更动所造成之不便,及维系地方纽带。

我们将会提供其他相关的专家报告及文件,其他证据与媒体声明作为参考。若有需要,我们将会邀请相关证人作证。

1.抵触联邦宪法第113(2)条文

选举委员会没有根据以下的联邦宪法第113条第(2)节来执行任务:-

(2)(i) 受制于第(ii)段落, 选举委员会必须不时,在其认为有此需要时,重新检讨联邦和各州的选区划分,并提出任何更动的建议,以便符合第13附表的规定,而各州议会的选区重划,应与国会下议院的选区重划同时进行。

(ii) 每一次选区重划程序结束后,必须距离至少八年,才能在本节下,开始下一次选区重划程序。

(iii) 根据第(i)段落进行的选区重划程序,必须在该程序开始日的2年内完成。

根据第113条第(2)节,选区划分的目的是纠正任何有违平均与依据地方纽带的选区划落差,以符合联邦宪法第113条第(2)节的原则。这意味着所提出的建议应减少选区划分不均,并维系地方纽带,但是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却背道而驰,反而恶化了选区划分不均和截断地方纽带。

敬请参考由槟城研究院的黄进发博士、杨佩蓉、Nidhal Mujahid 及黄国兴所撰写的《2016年度选区重划对槟州的影响》。我们将会提供其他相关的专家报告及文件,其他证据与媒体声明作为参考。若有需要,我们将会邀请相关证人作证。

2. 选区划分不均

选委会所准备的建议及重划选区,无法反映出选民之间平等之原则。联邦宪法第13附表第2(c)条款已经清楚列明,每一个国会及州选区的选民人数必须大致相等。

然而,若把选举委员会在2016年度就槟州选区重划所提呈的国会及州议席选区划分建议,与选区重划所使用的选民册相比,选区重划建议其实恶化了选区划分不均的现象,昭然若揭。

举例,在第13届全国大选,州内拥有最多选民的国会选区为P051武吉牛汝莪,共有8万1千897名选民。这是槟州选民最少的国会选区P053浮罗山背4万9千641名选民的1.65倍。如果选委会的选区重划建议获得接纳,那州内拥有最多选民的P051武吉牛汝莪选区,选民人数将飙升至8万4千755人,是州内选民最少的P050丹绒国会选区的5万零324名选民的1.68倍。

州议席之间选民的分配不均更显不合理。拥有最多选民的N34垄尾州选区,有4万1千707名选民,是选民人数最少的N23亚逸布爹1万2千752名选民的3.27倍。难道选委会认为,在此个案上,3.27倍与1是“大致相等”的?既然这两个选区地理位置是毗邻,要减低不平衡的选民人数分配,其实轻而易举。但是,选委会不但没有致力于减少州选区之间的选民人数不均现象,反之,却增加N34垄尾选区的选民,并将原有N23亚逸布爹的一些选民移出选区,使选区划分不均之现象变本加厉。

谨此强调,P050丹绒国会选区及N23亚逸布爹州选区,并不属于大面积的选区,因此不符合《联邦宪法》13附表第2(c)条款下的“过度代表”(over-representation)条件。

选委会提出选区重划却未能纠正选区划分不均现象,证明了选委会完全不遵守联邦宪法及任意行事。

敬请参考由槟城研究院的黄进发博士、杨佩蓉、Nidhal Mujahid及黄国兴所撰写的《2016年度选区重划对槟州的影响》。我们将会提供其他相关的专家报告及文件,其他证据与媒体声明作为参考。若有需要,我们将会邀请相关证人作证。

3.不利“维系地方纽带”

我们也发现到,选委会的选区重划建议,在3个情况下,损害了地方纽带。

第一,在N18武吉淡汶、N36班底惹雅及N39浮罗勿洞这三个选区,选委会的选区重划建议跨越了行政县份(威中与威南、东北与西南)的边界。行政县份乃地方纽带的基础之一,因为许多联邦及州政府的政府机构如教育局、卫生局、警察、工程局及福利局,都有县级单位动作,在在影响或反映民众的生活质量。

第二,至少在N34垄尾、N24植物园及N14玛章武莫这三个选区,被森林及山地隔开的不相关社区,现在却被纳入同一个州选区里。

第三,除了N09峇眼达南及N21双溪亚齐之外,所有州议席都出现邻里社区被选区边界切开以致地方纽带受撕裂的现象。这将使代议士的工作更加复杂:当邻里之间面对同一个问题,却被逼寻求不同代议士的协助。很明显的,选委会并没有考量到一如附录2(d)条款下选民可能面对的不便的问题。

敬请参考由槟城研究院的黄进发博士、杨佩蓉、Nidhal Mujahid 及黄国兴所撰写的《2016年度选区重划对槟州的影响》。我们将会提供其他相关的专家报告及文件,其他证据与媒体声明作为参考。若有需要,我们将会邀请相关证人作证。

4. 建议划分更符合联邦宪法需求的选区

选委会所提呈的建议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他更有效、更能遵守及更符合联邦宪法的建议可以轻而易举地落实。

因此,我们谨此要求一个听证会,以让我们说明及解释上述抗议,并提供一切相关的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论述,以及提出任何延伸的抗议。

槟州首席部长
林冠英

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致选举委员会的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