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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吉兰丹州伊斯兰党违背民联最高理事会于2015年3月12日定下的立场,民主行动党、人民公正党和伊斯兰党中央必须采取坚定立场

2015年2月8日,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在伊党总部召开会议,并获得所有伊党、公正党和行动党最高领袖的参与。这是拿督斯里安华在2015年2月10日遭判坐牢前的最后一次主持的民联会议。

在会议中,代表吉兰丹州政府的副州务大臣拿督聂莫哈末阿玛向会议报告,指称他们即将提呈的修正案,只是修正《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修正案》的数项条文。

行动党坚持任何修正案必须得到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的共识,以及行动党重申不会支持落实伊刑法的立场。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同意该修正案将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呈至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

因此,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在2015年3月12日召开会议,并由拿督斯里旺阿兹莎主持。吉兰丹州政府代表拿督达基尤丁提呈《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2015年修正法案)》,包括71个条文和4个附表。

所有在场的行动党和公正党代表都对该法案感到吃惊,因为它不是一项《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的修正案,而是一个涵盖各方面的全新的《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草案!

通常,欲修正已经获通过的国会或州议会法令,通常只是纳入想要修正的条文,而不会提呈其他已经获准的条文。但吉兰丹州伊斯兰党却重新提呈一个新的法令。

行动党和公正党代表在会议上大力反对,更指出这不是一项修正案,而是一项全新法案。这也彰显聂阿玛不诚实和蓄意误导2月8日举行的民联最高领导层理事会会议!

我们也说明,任何吉兰丹州议会对该法案的决定,《伊斯兰刑事法典》和伊刑法仍然不能在吉兰丹州落实,因为它违反联邦宪法。有鉴于此,为何丹州伊斯兰党那么急迫提呈上述法案,掉入巫统圈套,借伊刑法分裂民联?

丹州伊斯兰党必须向伊党党员和支持者公开表明。为何一个已经在1993年通过的法令,需要在2015年重新提呈?难道《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一直以来都不合法?

这件事情十分严重,更对民联造成重大影响。民联一直在伊刑法上采取“求同存异”(agree to disagree)立场,因为《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是民联于2008年成立之前的1993年存在。这个立场在以下的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于2011年9月28日共同声明清楚表示:

“这个会议也承认《1993年吉兰丹州伊斯兰刑事法典》和《2003年登嘉楼州伊斯兰刑事法典》在民联结盟之前就已经存在。公正党和伊斯兰党尊重行动党在此事的不同立场。”

假若丹州伊党在2015年3月18日向丹州州议会提呈全新的《伊刑法法案》,意味着伊党过去在民联框架下得到的信任,将由吉兰丹伊党亲手毁于一旦。

行动党对伊刑法的立场始终一致、清楚和坚定,即不会接受马来西亚联邦以下的任何州属落实伊刑法,因为这违反联邦宪法,同时不符合马来西亚多元种族与宗教的国情。

行动党领袖包括我本身,在第13届全国大选曾经落力消除非穆斯林社会对伊斯兰党的恐惧,因为伊刑法并不属于民联共同议程,伊斯兰党也同意落实伊刑法并非优先议程,马来西亚现金状况更需要社会正义和一个福利国!

民联当下面对的课题不只是伊党与行动党在落实伊刑法的分歧,而是在民联合作框架下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共识做决定和各党在民联最高领导层会议上的诚信,已经受到破坏。

一旦丹州伊党违反行动党和公正党在2015年3月12日会议上的意见和立场,一意孤行提呈《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修正案》,行动党、公正党和伊斯兰党中央必须采取坚定的立场。

民主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兼芙蓉区国会议员陆兆福
于2015年3月16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