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的助理沈杰龙律师协助一名购屋者在古晋高庭取得胜诉,法庭下令发展商赔偿延期交屋的损失。
贝女士在2015年向房屋发展商购买房屋。然而,发展商没有如期完工及交屋。对此,贝女士入禀砂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取得胜诉。
有关发展商向古晋高庭提出上诉,挑战仲裁庭的判决,声称双方之前有达至“协议”,同意延长交屋日期。
古晋高庭昨日裁决,任何“协议”都不能改变房屋发展法令所赋予购屋者的权益,即,发展商必须在合约日期的24个月内完工并交付房屋。对此,高庭裁定所谓的延期交屋协议无效,并喻令房屋发展商支付逾期交屋的赔偿金。
当立法议会(州议会)在房屋发展法令里阐明发展商必须在24个月内完工并交屋,立法议会已认为这24个月的期限时合理的时间。同时,立法者也有考虑到购屋者的权益,即他们已支付了大笔购屋的钱,不应该让他们在无赔偿的情况下,等待超过这24个月。
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达成协议者的意图和条件将获得法庭的支持。然而,在房屋发展条例下,发展商和购屋者的情况并不是如此。这是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情况下,与发展商相比,个人购屋者普遍上都是属于弱势的一方。很多时候,购屋者可能会在不知情或不知道他们的法律权益,又或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与拥有雄厚财力和强大法律团队的发展商签订了一些不利的条款。因此,制定房屋发展条例主要是保障购屋者的权益。
古晋高庭昨日裁决,基本上就是说明,任何私人“协议”旨在更改房屋发展法令所赋予购屋者权益的相关条款,都是属于无效。在本案中,所谓的“协议”就是给予发展商更长的交屋期限。该所谓的“协议”因违反房屋发展法令而被判无效,而发展商则被喻令支付赔偿金。
为保障普通购屋者的权益,砂拉越民主行动党支持古晋高庭的这项裁决与立场。 这项裁决执行了立法者保护购屋者的原意,并阻止发展商试图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力量来剥削普通购屋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