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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员会遴选成员 应通过国会选出为佳

内政部计划提出修订1999年人权法令第597条文表示赞好,此举显示团结政府坐言起行,兑现改善马来西亚人权的承诺。

内政部长提出的另一项人权改革是,赋予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权力,在该委员会增加特殊人士和女性成员人数,以扩大代表性,并且对儿童权益问题表达关注。

不过,人权委员会尚有一些任命及遴选程序和细节有待完善。

该委员会对第 5 条文第 (3) 和 (3A) 细节的修订是一件好事,并建议所有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应该是全职而非兼差性质,这是为了确保所有成员能够严谨认真、勤勉有效地处理所有侵犯人权的投诉和举报。

目前的委员会成员都有他职在外,甚至有者还领取其他法定机构的津贴。“有些成员在外组织担任2、3个职位,虽然是领津贴而没领工资,但,津贴总数额却可观。

我们如何确保这一群领工资的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不会与被赋予的人权事务处理职责有所相违?

由于在目前的架构下,只有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享有高薪,且是全职投入服务。我呼吁政府增加委员会成员的津贴或薪水,并要求他们全职工作。

我要向前人权委员会委员表示敬意,即使津贴不多,但,还是全职工作,如Jerald Joseph、丹斯里奥曼哈欣及拿督骆燕萍等人。他们是“全职”服务,他们应该成为人权委员会的榜样。

引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GANHRI)的建议,任命人权委员会成员的最佳做法之一是,通过国会选出。基于此,我建议人权委员会成员遴选委员会,归纳在国会特别委员会辖下,并向后者报告。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则须包括对人权课题有所关注的国会议员。

我建议政府增加人权委员会的拨款,尤其是对全国各地执法人员的培训。同时,可让委员会通过教科书及主流媒体,推广人权醒觉运动。该委员会2023年所得拨款为1,400万,2024年则得1,300万令吉。

另一方面,儿童事务委员与儿童事务局出现角色重叠的问题,政府如何区别这两个机构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