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是社会的应有之义,而《赡养父母法令》以法律层面道德劝化大众,可促使有能力的子女奉养父母或对于老年人养老负上责任。
我对霹雳州妇女、家庭及社会福利事务行政议员罗斯娜提出将向妇女部建议研究我国是否必要立法,以强制有能力的子女奉养父母表示欢迎。
在成为巴占区州议员至今,我的服务中心已接获数十宗贫困老人的求助,当中的多数属遭儿女遗弃,因此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除了是社会的应有之义,政府也需面对相关责任。
高龄人士曾经在国家未发达时对社会与发展做出贡献,政府除了颁发高龄人士援助金以外,拟定法律保障老人得以养老的机制也是一种报恩的方式。
因此,我也呼吁政府在审核高龄人士援助金时,把条件修改的更人性化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受惠,比如以更低的尺度衡量子女的收入。
身为子女的除了要赡养父母之外,或许也要养育自己的儿女,维持家庭的生活负担非常沉重,因此有必要以更低的尺度衡量子女的收入作为批准高龄人士援助金的准则。
我曾在霹州第13届第2季州议会上向州议会提出,社会福利局其中一项高龄人士援助金的审核方式忽视现实社会状况,即60岁以上没有收入,却没有获得儿女资助的老人无法在有关措施下受惠。
我在州议会上也呼吁有关部门将批准高龄人士援助金的条件修改得让更多人受惠,排除儿女的条件,并考虑仿效新加坡于1996年所通过的《赡养父母法令》。
| 民主行动党巴占区州议员张志坚 于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在怡保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