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刑事法是否落实,再次成为主流媒体热议的话题。在首相署部长加米尔于国会发言,表示巫统领导的联邦政府将会协助伊斯兰党在吉兰丹州落实伊斯兰刑事法之后,这个课题又死灰复燃。
伊斯兰刑事法不是马来西亚政坛的新鲜话题。早在1993年,吉兰丹州议会就已经通过伊斯兰刑事法,而登嘉楼则是在2002年通过该法。不过,有鉴于刑事法为联邦政府之权限,唯有联邦国会通过才能落实伊斯兰刑事法。因此,才会有落实伊斯兰刑事法有违《联邦宪法》一说。
各界都知道民主行动党对这项课题的看法,民主行动党过去不曾,将来也不会同意落实伊斯兰刑事法,因为在马来西亚和谐社会的脉络中,此法并不实际也不适合。
一国二法,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所面对的刑事法不同,要执法单位如何有效执法?刑事犯罪不分肤色与宗教,更没有加害者只找同一个宗教信徒受害者来加害的状况。
民主行动党不同意落实伊斯兰刑事法,并不等于民主行动党反伊斯兰教。民主行动党从来没有像马华公会领导人那样,利用伊斯兰刑事法的刑罚方式,来恐吓非穆斯林,让非穆斯林社群恐惧伊斯兰教。
当马华公会领袖在国会里污蔑伊斯兰党精神领袖聂阿兹曾经表态衣不蔽体的女性该当强暴时,我自己就曾经在国会里发言反击此一说法。我也曾经向非穆斯林社群表明,只要没有作奸犯科,那就不需要害怕。
没错,民主行动党不但可以为伊斯兰党出声力挺,协助该党瓦解非穆斯林社会对伊斯兰教的恐惧与害怕,好让全民都能接受伊斯兰党。
我们希望透过民联推动政治变革,带出全民公正的价值、清廉、良好治理的新政治议程,告别巫統以及国阵的种族政治。我们认同也认真推动我们的历史任务与议程。
同时,民主行动党也知道,落实伊斯兰刑事法是伊斯兰党其中一项政治斗争目标。民联合作框架有一项重要共识,即各党可以加强各自的政治目标追求,但是在各层级政府的政策落实与立法方面,都必须达到民联三党,即伊斯兰党、人民公正党、民主行动党的一致同意。
2009年12月19日,民联三党最高领袖在民联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三党合作与共识的重要文件,即民联共同纲领。
民联共同纲领里的重要精神,即捍卫《联邦宪法》,同时,捍卫伊斯兰教作为联邦宗教的地位,以及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保障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捍卫君主立宪政体,加强马来语作为国语之地位。
就算是在民主行动党秘书长领导的槟州政府底下,民主行动党都不曾忽略这些民联精神。达致上述决定的全体民联领袖意识到,我们必须推动大家都同意的共同议程,而不是没有一致同意的课题。在民联三党同意的框架底下,在任何一州落实伊斯兰刑事法,都不是我们的议程。
因此,当有一部分伊斯兰党领袖,尤其是吉兰丹州政府的领袖坚持己见,欲在国会透过吉兰丹国会议员提呈私人法案,这项决定没有得到民联最高理事会的共识或同意,是违反民联共识的决定与行动。
作为有原则与负责的政党,伊斯兰党应该遵循三党同意的共识基础;如果伊斯兰党依然一意孤行,要采取任何不在民联内部认同的决定与行动,那伊斯兰党应该退出民联。
伊斯兰党不能继续违背民联共同纲领行事,但却依然留在民联内部。身为民联的中坚分子,我非常希望我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不会因此付诸流水,因为伊斯兰党与民主行动党之间,尤其是基层的合作已经可以说是彼此了解,合作无间。
无论如何,我们必须作一个有原则的决定,而非在人民面前虚虚实实。正如已故卡巴星同志所言,“政治里没有永远的朋友或敌人,只有永恒不变的原则!”
| 民主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兼芙蓉区国会议员陆兆福 于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在吉隆坡发表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