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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局会否采取行动对付那些在基督教堂前面要求教堂把十字架拆下来的示威者?

联邦宪法第11条文阐明,人人皆有权利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每个人都有传播其宗教的权利,在州法律以及关于吉隆坡丶纳闽与布城等联邦直辖区之联邦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在信奉伊斯兰教人士之间传播的宗教学说或信仰。

通过单独的保证,没有人可以阻止任何人实践他们的信仰,不管这是在一个国家丶一个州属丶一个县区或一个乡村内的少数群体。这是神圣的,只有向穆斯林的传教受到限制。

因此,一群示威者反对和威胁八打灵再也美丹美丹花园一间教堂的做法,不仅是违反联邦宪法的条文与精神,他们也威胁着马来西亚许多种族之间的宗教与信仰的和谐与和平共处。

当有关教堂在周日进行礼拜时,这一群人于上午10时聚集在教堂前面抗议,他们认为在一个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看到十字架,已挑战了穆斯林和可能会影响年轻人的心灵。

假如这种情况是相反的,即一群非穆斯林若在祈祷室或清真寺前面展开示威行动,毫无疑问的有关当局将会即刻作出反应和展开取缔行动。

事实上,国阵政府最近建议修改和已经通过的煽动法令,本应是专门处理这种情况,这包括惩罚任何“利用宗教挑起族群与个人之间的敌意或仇恨”的人。

然而,在上述事件中,一群穆斯林抗议教堂的存在,有关当局,不论是政府或警方非但没有采取行动,他们在这个议题上显着地保持缄默。

正如民主行动党捍卫任何穆斯林,即便他们居住的地方如城镇或乡村内是占少数,但他或她都具有膜拜地方的权利;任何基督教徒丶佛教徒丶道教徒或兴都教徒,也都必须具有同样的权利,在毫无障碍或被恐吓及恐惧的情况下设立他们本身的膜拜场所。作为他们对于信仰的表示,根本就不应该限制和反对悬挂十字架或宗教造像。

虽然我们基于很容易被滥用来对付社运份子而仍然坚持反对煽动法令,但我们呼吁支持该法令者表达他们的立场,即上述示威人士是否应该被采取行动对付。这是因为国阵的国会议员支持该法令的修正案,纯粹是为了处理这一类确切的问题。

同样是捍卫煽动法令的马华和民政党,现在将会否要求当局援引该法令展开行动?既然民政党总秘书兼新邦令金区国会议员梁德明很自豪地宣布他支持该法令,这是否可成为推行该法令“声望”的示例?

又或者,上述案例将只能凸显该法令的严格构建只是针对非穆斯林,而穆斯林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将能够逍遥法外呢?

尽管在现实上,有关教堂在遭受威胁和恐吓下,已自愿同意拆下外墙上的十字架,但这项议题并未就此结束。更大的问题是,如果当局没有采取行动保护这个国家内的少数,居多数者将只会成为大恶霸,并且会采取甫才发生的类似行动来对待在我们联邦宪法下受到保护的其他人。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