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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可负担房屋投机活动,保障民众居住正义

房屋作为基本需求,在第十二大马计划中,马来西亚也设立了建造50万间房屋的目标。

目前可负担房屋的需求很高,甚至是超出供应量的多倍需求,因此自80年代起,政府开始将私营发展商纳入在可负担房屋的建设当中,之后更要求发展商,在每个房屋发展计划中,设定30%的可负担房屋固打。

举个例子,

为建造一间售价4万2000令吉的可负担房屋,建筑成本为11万令吉,这意味着其中的6万8000令吉是由发展商津贴。

为建造一间售价8万令吉的可负担房屋,建筑成本为12万5000令吉,这意味着发展商需要津贴约4万5000令吉。

在可负担房屋供应节节攀升的情况下,每一位获得可负担房屋的民众,都是幸运儿。他们能够获得可负担房屋的理由,在于他们是需要被帮助的低收入阶层。

可负担房屋被津贴,不该被滥用

然而,发展商津贴和建造可负担房屋,难道是发展商在做慈善吗?当然不是。发展商必然将建造可负担房屋的“亏损”转嫁至其他类型房产的买家。这也意味着,普通房产的买家,间接津贴协助这群可负担房屋的受益者。

不过可悲的是,却有人滥用可负担房屋的申请机制,将可负担房屋视为一种投资,而非基本需求。

根据PropertyGuru DataSense总经理祖托尔指出,在中低价房屋的二手市场中,至少有30%的买家是投资者。

在金马仑,大量的一马房屋被用作民宿,赚取利润。

当我拜访低收入家庭,当他们告诉我,他们住在组屋,每个月却要缴付650令吉的租金,我对此感到非常难过。这笔每个月的租金,理论上他们可以用于还房贷,然而如今却只能还房租给转租可负担房屋的屋主。

试想想看,这批以往接受他人帮助,幸运的可负担房屋的受惠者,如今当他们有能力购买新房产时,他们却反过来剥削穷人,在低收入阶层上捞取利润,这不应该发生。

因此,在“社会公正”和“居住正义”的理念下,被津贴建造的可负担房屋不应被自由买卖。如果一个人已经有能力购买其他房产,他不应该将其房屋出租或以高价转售。

试想想看,一间位于柔佛士姑来的低成本排屋,30年前以1万7000令吉购买,如今却以15倍的价格出售,售价高达25万令吉。

20年前,柔佛古来的可负担房屋售价是2万5000令吉,如今却大幅增长12倍,转售价格高达30万令吉。

这是我们房屋政策中的”漏洞”。如果这样情况继续下去,真正需要房屋的低收入阶层将难以获得适合的可负担房屋,市场的房屋价格将居高不下。

可负担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可负担房屋不应作为一种投资工具,而是应该用来解决社会的居住的需求问题。也许有人认为房屋政策应该完全尊重“自由市场”的原则,然而政府不应该插手,然而我需要提醒,自可负担房屋建设的第一天起,政府就已经插手市场,“自由市场”的理念就不应该存在。

虽然部分州政府如雪兰莪州和柔佛州对转售(sub-sale)设置附加条件,例如禁止在5年或10年内转售,但转售价格过高的问题和转租房屋的情况依然存在。

在这里,我建议政府对可负担房屋施加条件,确保被津贴的可负担房屋不能被自由出售。

政府需在捍卫居住正义上,保持强硬立场

  1. 地政部需在国家房屋政策中,设立清晰的管制转售的指南,供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参考,禁止出租和控制转售可负担房屋。
  2. 我建议,如第十二大马计划内所述,设置可负担房屋的转售顶价,严格考虑购买者的背景,确保真正需要可负担房屋的中低收入阶层受惠。可负担房屋的转售顶价将考虑建筑业的通货膨胀因素和每个州,甚至每个县的收入中位数。
  3. 政府也能在售卖可负担房屋中的合约设置条件,确保未来他们不再居住在该屋时,只能将屋子卖回给政府,让政府能在转售给其他中低收入阶层。
  4. 政府也可以在合约中设置条件,如果有任何人滥用可负担房屋作为投资活动,政府有权赎回该房屋,并将之再释放出给社会大众。
  5. 政府应研究修改国家土地法典,在可负担房屋的地契上进行限制,确保可负担房屋不能被轻易地转售。

通过对各类转租和转售活动,设置更严格的条件,将间接降低可负担房屋的不当需求,杜绝“投机者”在可负担房屋兴风作浪。

同时,我们能确保可负担房屋在市场上的供应量只增不减,这间接增加可负担房屋市场的供应量。我希望政府进行全面的研究,确保低收入阶层的居住正义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