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反贪污委员会表明有权针对受委砂州元首的前任砂州首席部长泰益玛目所涉嫌的贪污案展开调查,民主行动党促请反贪污委员会尽快完成调查,并将所有牵涉者控上法庭。
与此同时,总检察署亦指示反贪污委员会,在泰益玛目受委砂州元首后,仍继续对泰益玛目展开调查行动。
我通过国会口头质询,要求首相交待随着泰益玛目受委砂州元首之后,反贪污委员会是否继续对其涉嫌的贪污案展开调查?
根据首相署部长刘胜权本月10日所给予的书面答复指出,根据国会下议院议会常规第36(8)条文指出,除非议员提出私人动议,否则国会不能讨论州元首的行为或操守。
“至于州元首若涉嫌贪污能否被提控上庭,联邦宪法第181(2)条指出,任何统治者因其私人操守违法,统治者可被带上特别法庭受审。”
然而,根据联邦宪法第160(2)条指出,统治者的定义并不包括州元首在内。换言之,在所有非由统治者管辖的州属,州元首只是一州的首脑。
刘胜权指出,尽管州元首在这些州属亦执行统治者的功能,但是其定义并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81(2)条对统治者所列明的定义。
有鉴于此,若州元首的私人行为触犯任何法律,他可以被带到任何法庭受审。同样地,若有首相或任何部长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污委员会可针对他们展开调查行动。
反贪污委员会早在2011年开始调查泰益玛目,而在泰益玛目家庭与商业伙伴涉嫌贪污的网络视频曝光后,反贪污委员会成立的10人调查小组迄今向逾20人录取口供,同时查阅近400份文件。
即使反贪污委员会的调查还未结束,但泰益玛目在今年2月12日辞去砂州首席部长一职,并在2月28日生效之后,其随即在3月1日宣誓就任第7任砂州元首。
| 民主行动党丹绒区国会议员黄伟益 于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在槟城乔治市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