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谴责全国警察总长以高压的方式,任意逮捕新闻从业员及媒体出版人,并认为应是时候即刻设立自我监管性质的媒体评议会,来解决任何对媒体报道及新闻从业员行为不满的投诉。
事实上,设立媒体评议会最早是在1973年,由时任首相敦拉萨所提出的,但迄今还未成立。马来西亚是世上少数未设立媒体评议会的国家。与其任由警方采取高压手段来对付报道有误的媒体或新闻从业员,纳吉应协助其父亲完成其未完成的使命,以免我国的新闻自由日渐滑落。
我们有不同类型的媒体评议会。在一些国家,这种机制称为新闻理事会(Press Council),在另一些国家则称为媒体评议会(Media Council)。另一些国家则设有报业公评人(Press Ombudsman)或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这些组织当中有者通过民间组织自以设立,另外一些则通过国会立法来推动。
不管这些组织是以自发性质成立与否,其主要任务就是监管报业与媒体的运作,尤其是针对新闻专业及操守,哪管是平面媒体或电子媒体。尽管有一些电子媒体没有获联邦政府,包括获内政部或通讯及多媒体部发出执照或出版准证,电子媒体仍应受到媒体评议会所监管。
随着1千位新闻从业员分别在1999年及2000年,联署并提呈备忘录予联邦政府,要求废除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包括要求设立媒体评议会,内政部遂在1999年委任马来西亚报业研究院(MPI),探讨设立自我监管性质媒体评议会的可能性。
马来西亚报业理事会随后设立专案委员会,研究设立媒体评议会的建议书。其研究结果认同并建议设立媒体评议会。在其提交联邦政府的报告书当中,有93.3%受访者同意设立媒体评议会,显示设立媒体评议会的建议,获得绝大多数新闻从业员所认同。
媒体评议会应属于怎样的性质?大多数受访者(56.7%)认为,这个媒体评议会应通过国会立法设立;另外36.7%则认为,媒体评议会应属于自发性质的。
至于由谁来领导媒体评议会?大多数受访者(60%)认为,这个理事会应由媒体界人士担任。不过,在经过一番深入讨论及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做法,这个专案委员会建议由法官来领导,主要考虑到应由一位有法律背景的人士来担任此职。
针对媒体评议会的成员背景,专案委员会决定给予媒体更大的参与感,即三分之二成员来自媒体界,另外三分之一成员则来自非媒体界。媒体评议会成员有来自媒体界、专业人士、非政府组织、学者、新闻从业员组织或职工会。政治人物及政府代表不能参与媒体评议会(除非他们代表官方所经营的媒体)。
最近针对新闻从业员所采取的逮捕行动,乃是另一个让联邦政府有机会重新检视设立早前要设立媒体评议会的倡议,同时让我们有机会藉此机会要求联邦政府,废除一些对媒体作业有限制性的法律。
这个所倡议的媒体评议会必须独立、资金自足及自我监管,始能获得媒体界及公众对其产生信心。媒体评议会必须通过问责方式,进一步加强媒体的公信力。其所增强的功能,必须能够建立、维护及强化我国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度。
因此,只有通过国会立法设立自我监管性质的媒体评议会,我们才能组织政治人物任意干涉媒体的报道。就像巫统蒲莱区国会议员兼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主席努嘉兹兰针对警方最近逮捕《马来西亚内幕者》的行动所指出,媒体报道有误及故意撰写新闻来煽动其他人犯错根本就是两回事。
我们其实有更好的管道来处理媒体报道有误的问题,而设立媒体评议会乃是其中一个立即可办到的管道,让那些不满新闻报道的政治人物,以及坚守新闻自由原则的新闻从业员,都有一个解决两者意见偏差的替代管道。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亦可让媒体扮演第四权的角色,让媒体以其自由及独立的新闻专业,监督贪污及民主施政及政府运作。
民主行动党丹绒区国会议员黄伟益 于2015年4月3日(星期五)在槟城乔治市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