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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就是大马皇家警察今天的标准作业程序,把受到高度关注案件的调查责任推卸给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

这是大马皇家警察首次针对在上周四被揭发的玛拉公司高层人员涉及挪用资金在澳洲购置产业的事件发表评论,以及声明会展开调查。

在澳洲《The Age》通过突击有关事件主角位于澳洲的办公室和住宅而作出新闻报道的两天内,澳洲警方已采取相应行动。

反观,当马来西亚的警方随後被指责没有采取行动,以及即便事实上有关罪行牵连到马来西亚纳税人的金钱和受政府托管的机构玛拉公司时,全国总警长在2015年6月28日竟然能厚颜无耻地告诉马来西亚人民说:“在这起案件中,我没有看到刑事失信(CBT)成份,所以MACC将进行整个调查。”

这番谈话招致进一步的批评,民众询问警方怎麽如此突然,以及这麽快就决定说没有任何刑事罪失信成份,或者是在玛拉这宗不光彩的丑闻里没有任何的其他刑事罪行呢?

我曾质询,是否因为掌管玛拉公司的部长拿督沙菲宜在2015年6月27日曾宣称,有关交易是按照程序来进行,因此该交易是光明正大的?

无论如何,刑事法典405条文阐明:“任何人,在受托财产的任何方式……不诚实地挪用,或者是转换为己用,就构成‘刑事失信’。”

很明显的在这宗案件里,玛拉公司的高级官员在初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了“不诚实地挪用钱财”,他们挪用政府委托拨给玛拉公司的投资资金 ,高价购买位於澳洲墨尔本的杜里国际公寓。

昨天,全国总警长丹斯里卡立调整他的声明说,如果人民信托局(Mara)在澳洲墨尔本购买产业的课题上有刑事失信(CBT)成份,警方将等待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来提醒他们。

卡立说:“我从来没有说过没有调查(正在做)。我是说,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在这宗案件内看有任何刑事失信成份……我确信如果有刑事失信成份,反贪委会将让我们知道。”

马来西亚人民现在都感到疑惑,在这起案件中,很明显地已有数以百万令吉的款额,可能已经从一家关键的政府机构如玛拉公司那儿被窃取,而大马皇家警察只是把他们的责任推卸给另一个机构,究竟是否一种惯常的做法?

总警长可否以如此傲慢的态度,只是以“我肯定如果含有刑事失信成份,反贪委会将让我们知道”的说词,就作为已反驳了这起国际丑闻事件呢?马来西亚人民想不通的是,为什麽总警长可以采取这麽一种处之泰然的态度,来面对发生在我们政府机构内这麽庞大的罪行和贪腐。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5年7月1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