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绒士拔情人桥风波再次证明马华公会大事做不了丶小事做不好;当有人把大小事一并做好,马华公会才来抽水插一脚。以下是我对马华领袖的提问:
第一丶马华法律局 律师应当得知土地权限乃州政府权限。马来西亚的土地法律丶土地法典以及各个案例(Case law)已经证明州政府在土地权限上拥有最後的决定权。当州政府多次通知两家参观业者必须及早让路给情人桥码头丶桥身和防浪堤重建工程,为何马华法律局依旧怂恿业者把毫无胜算的诉讼带上法庭?
第二丶《国家土地法典》第48条文声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占据政府土地,占据者更不能因为长期占据政府地而认为它可以合法拥有所占据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条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占据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不管马华法律局受否收取律师费,敢问到底他们是提供怎样的专业法律谘询?
第三丶高庭最终在2017年4月21号判决州政府胜诉。翻查过去的土地法律案例,高庭的这项判决并不意外。惟马华对外表示将会针对高庭的判决上诉至上诉庭。尔後,马华批评雪州政府在上诉庭还没有决定之前就拆除两位业主的摊位。问题是,马华法律局是否有在高庭判决之後的十四天正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上诉庭是否已经批准马华法律局的上诉(Leave)?马华法律局是否有向高庭申请禁令(injunction),禁止雪州政府在上诉期间采取任何行动,诸如拆除业者摊位的行动?
第四丶马华公会有必要针对以上三个问题交代清楚,方能指责雪州政府。如果马华并没有在十四天之内提出上诉丶没有获得上诉庭发出准证(Leave),也没有向高庭申请拆除禁令,那麽马华根本没有权利指责雪州政府。马华领袖是否应该收回他们的无理指责?
第五丶马华公会曾经质疑工程没有公开招标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甚至还致函要求雪州政府提供相关的批文。马华公会甚至在高庭下判之前,即2017年4月4日向反贪会举报雪州政府舞弊。难道马华不知道如何从水利灌溉局(DID)和环境局获取以上工程的资料。马华这一连串举动,是否证明他们一直以来只是靠瞎猜哗众取宠?
第六丶马华也曾经指责雪州政府在没有妥当安顿业者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业者店面,殊不知雪州政府在一年前就已经做出相关安排。直到州政府提供黑字白纸丶图文并茂,举出铁证,两位业主才澄清原来州政府确实曾经安排临时营业地点。为何两位业主没有接受?来自马华法律局的律师是否在2016年7月5号代表业者传真给州政府拒绝会谈?
由此可见,马华在这事上表现不仅不知不觉丶不清不楚;甚至胡言非语丶鱼目混珠,其政治意图可见一斑!
民主行动党甘榜东姑州议员刘永山 于2017年7月3日(星期一)在八打灵再也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