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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请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和总检察署介入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权一事,交代他是否抵触法律

我促请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和总检察署介入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权一事,交代他是否抵触法律。

如果阿占巴基确实违法,整个反贪会的顾问团是否有道德操守可以继续操作?

人民也想知道,总检察署是否曾开案调查此事及调查结果?

根据1991年证卷业(中央存管系统)法令第25(6)条文,任何人违反第 (1),(2) 或 (5) 款均属有罪,一旦罪成,可罚款不超过 300 万令吉或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该条文的第 (1),(2) 和 (5) 款规定,不得使用他人的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除非他是经授权的存款代理人,并在中央存管系统持有户头。

在2011年的一宗案例 ,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罚款一名女子2万5000令吉,因她允许他人使用她在阿拉伯马来西亚证券私人有限公司(现称为AmInvestment Bank Bhd)的账户于2007 年 5 月 7 日至 2007 年 5 月 10 日期间交易Nexnews Bhd股票,抵触了1991年证卷业(中央存管系统)法令第25(4)条文。

如果阿占巴基在此事能够置身事外,那是不是任何人现在可以公开使用他们的中央存储系统账户替亲属,朋友或其他人进行股票交易,无论是否有收费或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