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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请政府马上修正《联邦宪法》中歧视女性条文

政府应马上修正《联邦宪法》中歧视女性条文,包括修正大马女性公民在外国出世的孩子需要申请公民权的条文。

政府虽然于2001年修正《联邦宪法》第8(2)条文时,已经将禁止性别歧视列入其中,不过却没有进一步审查现有法律中所存在歧视女性的条文。

《联邦宪法》第15(1)条文中,任何已婚女性其丈夫是大马公民者,有权向中央政府申请登记成为本地公民。唯该条文中却没提及大马女性公民其外籍配偶的相关权益。

《联邦宪法》第II部中也列明,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其父亲是大马公民者,孩子可在出生的1年或中央政府准许的更长时间内,向大马领事馆或政府登记,就能自动成为我国公民。

不过问题是,对于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其母亲是大马公民, 孩子是否能获得公民权?

对此我在国会中向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提问,对方在10月8日的答复中提及,在外国出生、母亲是大马公民的孩子,可以在第15(2)条文下申请公民权。

这意味着,如果父亲是大马公民的孩子只需要向领事馆登记,但是如果母亲是大马公民的孩子,却还要经过一段申请过程,而该申请可能被批准,也可能被拒绝。

大马于1995年已经签署“消除对妇女任何形式歧视”的公约,政府有责任在宪法中落实性别平等的原则,以及尽一切的方式修改或废除现有法律中歧视女性的条文。

因此,我促请政府马上修正上述条文,以具体的行动兑现禁止歧视女性的承诺,并确保大马女性的丈夫和孩子,与大马男性的妻子和孩子,拥有一样的权利。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4年10月9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