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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掌握88议席的国会最大党,巫统将决定吉兰丹在伊斯兰刑法课题的最终命运,也只有巫统拥有这个能力来否决或支持伊斯兰党在丹州落实此法

恭贺槟州国阵主席邓章耀加入马华之流,利用主流媒体在伊法课题上极尽可能地抹黑行动党,或特意忽视行动党回覆伊党及巫统提出的落实伊法议题。 我将在这里回应邓章耀用伊党欲落实伊法的课题来攻击行动党的“三项谎言”。

随着我的回应,希望邓章耀也能解释,为何巫统主席拿督斯里纳吉能够以国阵主席之名,站在国阵的立场上,决定支持伊党於吉兰丹对穆斯林落实伊法。而身为槟州国阵主席的邓章耀,却无法为槟州国阵做出决定?相较之下,我以槟州首席部长的身份,表明槟州政府及槟州民联将不会在州内实施伊法,因为这从来不是2013年大选期间,民联在全国或州的竞选宣言之一。

如果主流媒体无法全文刊登这次的回应,那邓章耀大可不必回答,为何身为槟州国阵主席,他不能履行主席的职权代槟州国阵发言,即便在另一边厢,纳吉可以代表全国国阵选择立场。这是不是马华及民政典型的“当家不当权”?或邓章耀纯粹是巫统身边的顺民?

以下,我将一一揭露邓章耀的三个谎言。其一,邓章耀并未老实地告诉大家,在民联所有共同签署的文件中,实施伊法是伊党个己而非民联的议程。伊党拥有这个权利去追求伊斯兰法,正如行动党亦有权反对伊党落实伊法一样。在这份我与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共同签署的文件中,邓章耀没有告诉你的是,我们各自的斗争与合作,一切都需建立在联邦宪法之下。

行动党反对落实伊法,因为它已经违宪在先。它无法成为民联的共同政策,因为要予以落实,就必须得到民联三个成员党即伊党、行动党及公正党的一致同意。行动党迄今立场不变,所以实施伊法不是民联的政策。无论如何,我们和国阵不同,因为国阵的政策不需民政或马华点头。在吉兰丹落实伊法的课题上,巫统已经代表全体国阵,决定支持伊党落实。

邓章耀是否会追随马华署理总会张魏家祥的脚步,学他一样不老实?. 魏家祥说首相署部长加米尔不代表国阵时,他错了,并且也不老实,是加米尔於2014年3月27日在国会挑起整件事,唆使伊斯兰党在吉兰丹向穆斯林推行伊斯兰刑事法。加米尔也说,“联邦政府愿意与任何准备推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州政府合作,包括吉兰丹,因为巫统吉兰丹州议员已经在1993年支持通过吉兰丹伊 斯兰刑事法修正案II,在该州推行伊斯兰刑事法。”

显然的,加米尔明明代表国阵政府在国会上作答,魏家祥怎能睁眼说瞎话,指加米尔不是代表国阵支持伊党在吉兰丹落实伊法?曾经官拜副部长的魏家祥,理应清楚知道,国阵政府在国会上的任何答复,都是代表整个国阵政府,而非仅仅代表马华或巫统个别政党而已。这是我们政府的集体负责制度。

邓章耀也说,槟州伊斯兰教理事会(MAINPP)隶属槟州政府 ,因为这组织的主席及成员由州政府提名,並交元首批准。邓章耀辩称,首席部长应指示该单位撤回对在吉兰丹实施伊法的支持。

难道邓章耀完全不知道,事实上,槟州伊斯兰教理事会是在“1959年伊斯兰行政法”中所诞生的法定独立单位?这项特别法案是於1959年4月15日在槟州立法议会所通过,有关组织宛如总稽查司,一旦经委任,政府就不能干预总稽查司的报告,仅能解释及说明各种开销。

邓章耀曾是州行政议员,应了解首席部长并非穆斯林,不能插手槟州伊斯兰教理事会的事务。他现在叫我干预,是否意味许子根过去曾经这么做,因此他认定首长可以插手?身为槟州伊斯兰教理事会主席的拿督沙烈曼,当然可以提供他的看法,但最终采取与否,权力在槟州政府的手上。而州政府亦已做了决定,即不会在州内实施伊法。

第三,邓章耀根据2010年9月的剪报,指柔佛行动党主席、现任柔佛反对党领袖巫程豪医生曾表态支持伊法。但我昨晚在新山出席振林山行动党区部晚宴时,巫程豪亲口告诉我,邓章耀的这个谎言令人恼怒。巫程豪也在当晚致词时,公开声明他从未支持伊斯兰刑法。若邓章耀能够证明其指控,那行动党势必严厉对付巫医生。反之,要是邓章耀无法证明,那他应该无条件向巫医生道歉,並从此退出政坛。

马华前总会长蔡细历医生曾经在当今大马表示,他认同行动党,即只有巫统可以制止伊法在吉兰丹落实。做为掌握88议席的国会最大党,巫统将决定吉兰丹在伊斯兰刑法课题的最终命运,也只有巫统拥有这个能力来否决或支持伊斯兰党在丹州落实此法。按照蔡细历的逻辑,只有说服巫统,伊法才不会在吉兰丹落实。邓章耀或许应该听一下蔡细历的建议,但,马华及民政说服得了巫统吗?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4年5月10日(星期六)在槟城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