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联邦宪法第 145 条文之第 1 款项和第 3 款项
政府和众国会议员需要认真态度考虑修改联邦宪法第 145 条文第 1 款项和第 3 款项,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委任总检察长,而总检察长拥有不受限制的提控裁决权,可以针对任何违法行为提控、继续进行或中止任何诉;回教法庭、土著民俗法庭或军事法庭的诉讼则除外。
当涉及政府机构官员侵犯人权的个案时,如此宪法条文对于弱势社会阶层,在寻求正义和司法赔偿时是成了绊脚石,因为总检察署往往代表当权者和政府的利益。
因此,上述条款需要修改,由行政首长推荐的总检察长人选,必须经过议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并获得议会大多数通过批准,然后才能提交元首确定任命。
公共主控官署委员会和人权法庭
需要一个独立的公共主控官委员会,来避免刑事案提控权完全集中在总检察署,并避免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 (EAIC)、人权委员会等,应获得更多资源和拨款,以更有效率展开涉及政府机构人员的调查,并增强其权力向独立的公共主控官委员会,建议向任何犯法者提出控告。
我国应认真研究和进行进一步的体制和法律改革,并以欧盟和印度为模范,设立人权法庭和独立的公共主控官委员会,将有助于加快处理涉及政府官员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