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于公共服务局总监拿督斯里莫哈末沙菲克未能交待我文告中,就政府部门制定着装指南所提出的两个问题感到失望。他只是重复了公共及民事职工总会主席拿督阿德南末所提出的说词,即这符合国家原则中的第五项原则,即培养德行 (Kesopanan dan Kesusilaan)。
在我的媒体文告中,我从来没有提倡人们去政府部门时不要着装得体。一般来说,我们所有人都穿着得体,当中一些人更在会见政府官员时穿着得特别好看。
我提出的两个问题是:
- 政府部门是否可仅仅因为公众不遵守政府部门规定的着装指南,就拒绝为他们提供服务;
- 政府部门是否有法律赋权将着装指南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来执行,而不仅是作为一项建议。
这课题上“培养德行”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在我文告中,我举了一个女律师的例子,她的服装可以进入法庭,却不被允许进入教育局,理由是她的裙子只到膝盖的长度。她的服装以公众标准而言,绝对非不礼貌或不道德的服装,除非有人将他/她的主观意见武断地强加于礼节和道德之上。
公共服务局如果在没有法律赋权他们的情况下坚持制定着装指南后以法律来执行它,他们已违反了国家原则中的第四项原则,即尊崇法治。
我在之前的媒体文告中有解释,内阁部长和公务员的权力来自国会通过的法律。部长及官员有法律赋予其部门的各项权力。然而,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公务员制定条规来对公众着装进行规范的权力。
任何着装指南只能是建议性质的,不得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来执行。
由于此事涉及法律问题,公共服务局应将此事提交给总检察署征求他们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