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否认,民联内部的分裂正越来越恶化。伊斯兰党主导的吉兰丹州政府一意孤行要在12月29日举行特别州议会,以推动落实伊斯兰刑事法,已经激化本来已经脆弱的民联内部的盟党关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甚至放警告,一旦伊斯兰党和巫统练手在吉兰丹州议会通过落实伊刑法,那不只是民联的末日,也是国阵的末日。我认为,现实情况可能更糟,那不只是影响政党关系的重大事件,更是动摇国本的决定性事件。
吉兰丹州务大臣阿末耶谷扬言,就算面临危急的大水灾,也不会更改特别州议会的日期,就算该党中央也不见得理解将要推行的伊刑法法案内容。一意孤行走上不归路的吉兰丹伊斯兰党,毫不察觉,这也将是马来西亚联邦的不归路。
理论上,不是不可能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套刑事法。尼日利亚,有实行伊刑法的12个省;毗邻的印尼,也有实行回教法的亚齐省。吉兰党当然有权利去要求在其疆域内实行伊刑法,然而它必须先寻求修宪--一个新的、更多下方权力至州的联邦宪法。一国两套刑事法的复杂性,必须经过严密的思辨。
一州要实行伊刑法,是宪政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那是整个马来西亚联邦的问题,不是吉兰党的问题而已。因此,伊刑法落实与否不能单方面由联邦-吉兰丹联合技术委员会研究,更不能单方面由吉兰丹州政府决定。
马拉工艺大学的法律顾问,Shad Saleem Farugi教授说的好,“伊刑法只局限在吉兰丹”的论调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旦吉兰党州政府通过实行,其他以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的州属自然的会跟随其后。因此,伊刑法课题必须获得最大层度、最广层面的沟通和咨询,不管是穆斯林/非穆斯林。
伊刑法不只是个人信仰的戒律范畴,更是影响全民的政治制度问题。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第九附表都明确把“民事与刑事法律与程序乃至司法行政”(第4条)列在联邦权限下,只有那些“有关婚姻、离婚、监护权、赡养费、领养、合法婚婚姻、家庭法律、赠礼与或继承、遗嘱与无遗嘱状况的伊斯兰教私人法”例外。
若要实行伊刑法,在国会中依循联邦宪法76A条文,以简单多数可通过“国会将立法权延伸至州”,乃走后门的撕裂宪法之举。这等于将本来给予联邦的“民事与刑事法律与程序乃至司法行政”权限下放至州,而又不需得到立国平等伙伴们沙巴和砂拉越的同意。如此重要的议题,其更动断不能个别修订,而必须以全盘审议的方式研究如何“松化”整个联邦制架构。
目前的联邦宪法,是1963年立国时,各个平等伙伴的政治契约。第九附表下的联邦权限,是讨价还价后政治契约的核心,更是马来西亚联邦立国的根基所在。任何方面若想更换体制、动摇国本,必须负上引发宪政危机的责任、以及撕裂马来西亚联邦的风险。
撕裂第九附表等于撕裂联邦宪法,也就是撕裂马来西亚联邦!
民主行动党沙巴州副主席兼西里丹绒州议员陈泓缣 于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