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有3千857名家庭主妇遭到死亡疾病的“侵袭”,成为1万228名女性爱滋带原者中最大的受害群组,而罪魁祸首往往都是自己的丈夫 。
相比之下,被认为高风险群的性工作者,只有621名为爱滋患者,仅占受感染的家庭主妇人数的六分之一。政府是时候采急措施保护和捍卫家庭主妇的权益。
《1988年传染病控制和预防法案》第10(2)条文强制医生在知晓或者治疗传染性疾病(包括爱滋病)时,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邻近的卫生部官员有关传染疾病的存在。(详细资料请参阅1衔接)
可是,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一旦夫妻中的一人被证实患有爱滋病,必需通知其伴侣。
马来西亚爱滋病理事会草拟了一份《马来西亚爱滋宪章》,提醒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这也包括,每个人都有责任通知其伴侣,本身是否患上爱滋病。而对方在得知有可能成为下一个病患者风险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与他发生性行为。
在美国的密歇根州和印第安纳州,一旦爱滋检验呈阳性反应,病患有法律责任通知过去与他有任何性接触的人。而在德萨斯州和其他州属,医生和公共卫生官员也被授权,通知与爱滋患者有性接触的人。在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医务人员有责任通知该州的卫生局总监,总监也会在不用知会当事人的情况下,通知他的伴侣。(详细资料请参阅2衔接)
过去十年,我国女性爱滋病患者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从1995年的4%新发病例,增加至2005年的12% 和2010年的18%。自在1991年揭发首两名家庭主妇感染上爱滋病后,该病毒一直在家庭主妇群组里蔓延,直到今天的三千逾名 。
因此,我呼吁国会修改《1988年传染疾病控制和预防法案》,保障家庭主妇不被伴侣感染的权利,因为绝大部分的家庭主妇都是一群不敢和丈夫说“不”的弱势群体。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