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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立法,才能有效减少职场性骚扰

我要求中央政府正视职场性骚扰,正逐渐成为耳熟能详的社会问题,并呼吁国会立法,以通过法律来建立全面的处理机制,减少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我是在日前于一宗劳资诉讼官司中,成功替一位因性骚扰指控而被辞退的部门主管打赢官司后,有感于我国在职场性骚扰防治方面出现立法空白,而做出相关呼吁。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因被三位女下属指控在工作场合,借职权之便向她们实施性骚扰,而被雇主单方面辞退。惟工业法庭主席费德力尼古拉斯(Fredrick Indran X.A. Nicholas)最终以雇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只是单凭女职员的口头投诉就将该主管辞退,根本无法证明本身的解雇行为合理,因此宣判该主管胜诉,并下令雇主对当事人作出高达十二万又五百四十零吉的赔偿。

作为当事人代表律师,我认为,由于缺乏针对性骚扰的个别立法,性骚扰根本没有明确的定义,而现今法律也没有强制所有雇主设立处理机制,尤其是完善的鉴定制度。因此当出现性骚扰指控时,往往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这不仅对受害者不利,也会让被指控者可能面对身败名裂的危机。

虽然政府曾经在90年代制定一份防范职场性骚扰的准则,这份准则最终只是一份没有法律约束性的文件,根本无法有效强制所有雇主设立内部处理机制,以协助保障员工的权益;此外,该准则也无法有效唤醒员工对于自身权益的意识,导致许多员工在面对性骚扰情况时,常陷入求助无门的情况。

即使政府稍后在2012年修订了1955年劳工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将第19A条文纳入该法令中,为雇主提供设立调查性骚扰机制时所依据的准则,可是,在缺乏相关全面强制雇主法律的情况下,职场性骚扰又如何被根治呢?

虽然受害者可援引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509条文采取法律行动,惟在该条文下被提控者的定罪率不高,由此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在保护劳工免受性骚扰是远远的不足。

雇主有责任防止性骚扰,给员工尤其是女性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由于我国劳工权益意识普遍不强,惟有通过完善的立法,强制国内所有雇主建立内部处理机制,依据法律采取妥善的措施来处理性骚扰指控,才能保护员工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我们需要强而有力的明文规定,来震慑性骚扰者,如此才能防治职场性骚扰问题。”

民主行动党全国劳工局主任兼霹雳宋溪区州议员西华尼申
于2014年1月6日(星期一)在美罗所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