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职员上门割电与追讨因偷电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用户是否清楚知道法令捍卫自身权益?
根据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长的书面回答自《1990年电力供应法》(447法令)第38条文在2015年被修改后清楚阐明若国家能源有限公司 (TNB)在发现用户疑似偷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国家能源委员会(ST),并把报告提交给该委员会审核。在等待该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出炉前,国能还是有权力切断用户的电源供应,但前提是必须在断电前48小时发通知信给用户。
我于日前接到民众投诉说国家能源有限公司 (TNB)在怀疑用户偷电后就立即切断电源,我认为许多用户不清楚法律条文无法捍卫本身权益,所以我决定向大众解释法律条文所赋予民众的权利。倘若国家能源委员会在审核国能所提呈的报告后发现用户没有偷电,但国能又已经切断该用户的电源供应,国能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接驳电源。
我要提醒民众,如果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审核结果显示用户偷电,根据现有的条文国能无需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就可向用户索偿偷电损失。但是,国能最多只可以向用户索取过去6个月的收益损失,不能超过这个法律所规定的期限。
虽然 《1990 年电流供应法令》 在 2015 年获得修改表面上给予用户更好的保障,但由于缺乏严厉的执法工作最终用户的权益还是被牺牲。
霹雳太平高庭宣判国能基于没遵守第38条文即在切断电供前三天没向国家能源委员会通报就执行任务,判国能败诉并需缴付3千令吉堂费。国能因偷电现象日趋严重加紧执法固然没错,但这不表示国能可以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操守准则。国能作为马来西亚半岛唯一的电源供应者应有效地被管制。
民主行动党霹雳州社青团宣传秘书张宇晨 于2017年8月1日(星期二)在爱大华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