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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明别找借口,水务委员会需展现决心

杀一儆百让污染水源罪犯坐牢

国家水务委员会主席兼新邦令金国会议员拿督梁德明日前回应行动党的批评,解释他领导的机构受限于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无法严厉执法。他同时披露水务委员会已经向有关部门建议修法,让污染水源这面对更严重的刑罚,即从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上修至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五年。

明眼人马上可以看得出,梁德明企图混淆视听,没有诚意解决问题。无可否认,污染水源是极为严重的罪案,不止影响成千上万人的食水安全,严重的话甚至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所以,若要修法加重刑罚严惩污染水源的罪犯,全民必定给予政府支持。

然而,当下的问题是,国家水务委员会可以全权根据已经实施10年的2006年水务工业法令,第121条文,来调查和提控导致水源受污染的犯案人士。该条文底下,就算犯案者引发的水供污染不算严重,也得面对最高10万令吉或者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我呼吁梁德明和水务委员会,公布到底自2013年到现在有多少宗全国和柔佛州有多少宗水供污染案件在121条文底下被调查?当中,又有多少宗案件被控上法庭,进而被定罪?

杀一儆百、别无他法

最重要的是,有没有犯案人士或涉案公司的董事因为触犯2006年水务工业法令而被判入狱?晚近几年,尤其是在柔佛州,水源受污染导致水供无预警中断的事件层出不穷。新邦令金和銮县水供受非法垃圾掩埋场污水污染已经是一再发生的严重事件。为什么没有人被扣被控?

去年7月,新山县逾10万人断水多天,州务大臣卡里发怒,说要起诉在柔佛河上游作业,释放污染物的一家有政府官连公司拥有的棕油提炼厂。案件最新的进展如何?梁德明领导的水务委员会有没有严办这个案件的肇事者?

其实,梁德明口口声声说现有的法令有诸多局限等说辞是借口。人民要看到的是执法的魄力。法令必须改善,但梁德明必须让大家看到水务委员会已经尽最大的力量,尽用现有的法令将污染水源的犯案者治罪,坐牢受惩。唯有让滋事者坐牢(而不是罚款区区三五万令吉),才会起杀一儆百的作用。

食水安全法令何时立法

最后,我也顺带请问梁德明,政府什么时候才要把《食水安全法令》提呈国会?作为水务委员会主席,他究竟支不支持制定食水安全法令,以便无论是私立或者是公有的水务公司(如柔佛州水务公司Syarikat Air Johor)有法律责任确保所供应的自来水,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这项法令草案早在2013年就完成,拖延了这么久,看来是要等到下届大选改朝换代后才有机会落实。

民主行动党柔佛州水务发言人兼明吉摩区州议员陈泓宾
于2017年6月15日(星期四)在新山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