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马来西亚国家皇宫于4日晚上发给马新社的文告的发布,新一任总检察长托马斯(Tommy Thomas)在国家元首根据新任首相马哈迪的建议下,依据联邦宪法正式被委任,原总检察长阿班迪的职务也正式终止,我国新任总检察长“难产”风波一事总算告一段落。
虽然各方针对此委任一事的看法不一,但依然尊重国家元首依据我国最高法律——联邦宪法的规定完成此次委任的结果,我深感欣慰。 在我国,被委任成为总检察长除了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至少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外,其还必须秉持廉洁正义的信念,依据联邦宪法及法律规定公正执法及高效率的为我国提供高质量品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总检察长对除伊斯兰法院、土著法院或军事法院的诉讼外的刑事诉讼皆有管辖权。 马来西亚属于君主立宪制国家,采用责任议会制实行三权分立,议会(立法权)、司法部门(司法权)及政府(行政权)相互独立行使职权并相互制约制衡,以防止任一权力机关的滥权行为。
在1985年联邦宪法修改以前,革除总检察长的程序及革除高级法庭或以上的法庭的在任法官程序皆一致,都必须根据经由国家元首特别设立的由五人(需为曾任或时任联邦法庭,上诉法庭或高级法庭的法官)以上组成的仲裁庭(Tribunal)所作出的裁决才能被革除。而今,国家元首只需要根据首相的建议即可委任及革除新检察长。前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及阿班迪就是依据修改后的联邦宪法被革除及被委任的。
综合以上几点,我在此表示:
(一)此次委任新总检察长托马斯及撤换原总检察长阿班迪的作法符合联邦宪法规定及程序,并给予支持;
(二)促请国会尊重马来西亚属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事实,为重新实现三权分立,应尽快恢复1985年修宪前的联邦宪法其中针对委任及革除总检察长的相关条款,即通过仲裁庭进行裁决而非根据首相的建议的方式委任及革除总检察长;
(三)希望国会能在拥有三分之一的国会议员的支持下,即可委任特别检察官(Special Prosecutor)及赋予其进行特定事件的调查与提控的权力,并为其提供独立办公室及特别预算以使工作能有序进行。
另外,有趣的是,我国目前的皇家调查委员会虽身负调查政府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重任,却并没有被赋予检控权,可谓美中不足。针对此项,在做法上我提议借鉴美国独立检察官的相关委任制度,并促请国会探讨该制度上职权划分的利弊并逐步实践在我国的检察制度上。
最后,我在此祝贺托马斯被委任为新一任的总检察长并对他寄予厚望,希望在他的带领下,人民能够重拾对我国检察制度的信心及信任。
| 民主行动党明吉摩州议员周忠信 于2018年6月5日(星期二)在新山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