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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州首席部长曹观友于2019年5月3日第14届第2季第1次槟州立法议会总结辩论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下放

众所周知,槟州自11年前开始在各种事务上常被排除在外,当中包括从筹办大型活动到拨款申请常遭前朝政府所忽视。根据民主及经济事务研究中心(IDEAS)早前数据显示,槟州在2016年只获得联邦政府拨款2亿1600万令吉,占全国拨款总额的3.8%,在全国最后第3名,仅排在马六甲与玻璃市之前。

现在,随着槟州与联邦政权同属一个阵线,为了槟州的长远发展,很多事情需被重新探讨,以便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享可更公正、公平与有效。无论如何,州政府仍然受到约束,不能随意改变一些事务,因为它受到联邦宪法的约束。

联邦政府应该要摒弃有关槟州是个先进、富有和不需联邦政府援助的州属的既定印象。我们不否认槟州政府自2008年以来有获得极小额的拨款,特别是在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旅游及其他方面的项目。槟州政府在第10大马计划下申请了125亿6000万令吉的拨款,以及在第11大马计划下申请了138亿7000万令吉拨款,但州政府最终只获得极小额的拨款;即使有拨款,也是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拨款以执行联邦政府项目。因此,我很希望联邦政府如今可以重新检视拨款分配方式,以便槟州也可以共促国家繁荣。

回答武吉丁雅区州议员有关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协商成立属于槟州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根据联邦宪法第10章第132条文,槟州公务员的的人事任命属于国家元首的权限。而根据联邦宪法第139(1)条文,槟州公共服务是属于公共服务委员会(SPA)的权限。为此,委任槟州人民并不是课题,因为尽管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槟州公务员的任命事务,但他们将优先考虑槟州人民。而来自其他州属的公务员在槟州服务时,同样的也通过他们各自的专业和经验,为槟州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有关武吉淡汶区州议员和本南地区州议员反映一级地契(First Grade)地段课题,即该地段所获地位并不是一张可以让地主滥用其土地的执照。马章武莫区州议员也建议州政府向联邦政府献议以修订国家土地法典,以便对一级地契地段实施更严厉的条规。

各位,一级地契受到1963年国家土地法典(槟城及马六甲地契)所约束。一级地契的特点是它不受限于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3、54、55、56条文的任何条规、不被征收土地税、以及豁免4C土地开采准证,惟该地段的发展图测和土地工作准证仍需地方政府的批
准。

除了以上2项特点,一级地契地段与其他土地一样,受下列事项所约束:

i.地方发展蓝图(RT),例如依据槟州结构蓝图(RSNPP)所规定的区划(zoning);

ii如果土地欲进行发展,需申请发展图测;

iii. 在发展前,以下土地法令/条规/宪报需从先前的宪报上被撤销,即:
 a. 1960年土地保护法令(被宪报公布的山地);
 b. 1967年水源法令;
 c. 1953年水利区法令;
 d. 1998年水供法令(集水区);及
 e. 2005年国家文化遗产法令;

iv. 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

v. 2018年槟州采石场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