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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行动党赞扬莎阿南高庭的判决

民主行动党赞扬莎阿南高庭的判决,即宣判诺法蒂拉女士(Puan Noorfadilla Ahmad Saikin)胜诉,政府必需赔偿30万令吉。诺法蒂拉女士4年前因怀孕而被政府拒绝聘请为临时教师,而起诉政府。我们敦促总检察司不要对莎阿南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莎阿南高庭的判决,绝对是马来西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同样的保护是否概括在私人界的工作的妇女,至今还是一个疑问。

《联邦宪法》第8(2)条款阐明:

“除非得到《宪法》明确授权,在公共领域任职或受雇,任何法律都不能以 。。。性别为理由,对公民有所歧视。”

1991年,马航根据公司与工会的集体合约,即空姐如果怀孕则必须辞职的条例,解雇空姐比特赖斯(Beatrice)。

联邦法院在驳回比特赖斯的诉讼时表示,马航解雇怀孕空姐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8(2)条款,因为宪法作为公法的分支,对性别平等的保障仅局限在公共领域。

因此,在马来西亚推行性别平等法令(Gender Equality Act)是必要的,以确保所有在私人界工作的妇女亦享有同等的权利及保障。除此之外,落实性别平等法可以促进性别平等和防止性别歧视。2006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CEDAW Committee)在评估 马来西亚政府的报告时也强调,落实新法令以消除马来西亚的性别歧视的重要性。此项立法,必须采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并且赋予该国际公约在马来西亚生效的法律效力。

性别不平等是超越政治的人权问题。我希望所有国阵的女性国会议员可以抛开政治分歧,支持这项动议。我们应集合所有力量,推动成立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以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性别平等法案》的内容。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