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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批准合法领养,公民权申请却遭到内政部拒绝

喜来登行动还未发生前,当时的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旺阿兹莎已致函内政部长并与他会面讨论如何把已通过法庭批准的领养孩童申请公民权的程序简单化。夫妇要为领养的孩童申请公民权是一个漫长难熬的过程。令人费解的是经法庭在1952年领养法令下批准的领养案件,内政部却毫无理由地拒绝他们的公民权申请。

由于公民权申请遭到拒绝,父母及领养的孩童被迫面对种种的社会矛盾及问题。这些父母必须应对难以忍受的压力并压抑沉重的情绪。他们无法为领养的孩子拟出短期或长期的照护计划。以下是这群家庭所面对的一些问题:

  1. 领养孩童无法在政府学校就读;
  2. 领养孩童不能在政府设立的母婴诊所就医,以致他们被迫去私人诊所并缴付昂贵的费用;
  3. 领养孩童无法与家人前往外国旅行;
  4. 领养孩童在参观动物园、水族馆或飞禽公园等被迫缴付外籍游客费用;
  5. 领养孩童不能开设银行户口;
  6. 领养孩童不能参与任何代表国家的各类活动如运动、文化、休闲等;及
  7. 领养孩童不能拥有自己的保险,还有其它的种种阻拦。

联邦政府不晓得给予这些已得到法庭批准的领养孩童公民权对国家而言有利无弊。这也是他们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最大的败笔。其中最显著的益处是:

  • 一次性减少政府的教育负担如政府设立的儿童机构管理;
  • 帮助要合法领养孩童却不得不陷入焦急等待的马来西亚籍父母;及
  • 减少弃婴案。

我促请联邦政府马上给予公民权给已得到法庭批准的领养孩童。政府更应感谢这些愿意领养孩童的父母,进而帮助实现大马一家的目标。任何违背自己定下的理念的决策,只会体现国阵国盟政府更甚的假仁假义,这是显而易见的言行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