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在这个国家内的宗教紧张局势还不够炽热,大马皇家警察决定进一步把“热度”调高,即援引煽动法令对罗仁斯神父展开调查。
罗仁斯表示,他是因为2013年12月27日刊登在网络媒体《马来西亚局内人》的一篇报道,引述其谈话指雪州教堂将继续使用“阿拉”字眼而受到盘问,这个在阿拉伯语中对神的称呼,马来西亚许多穆斯林相信它是属于他们社区的专有名词。罗仁斯已告诉警方,他接受有关网媒记者的询问时,是根据联邦宪法所阐明的内容做出声明。
当其他宗教领袖发表更具争议丶煽动,甚至更危险的言论时,警方却决定援引煽动法令调查罗仁斯神父的做法,很明显地持有双重标准之嫌。
霹州宗教师丹斯里哈鲁沙尼查卡利亚在1月3日宣称,根据“bughah”的概念基础,可以对那些在12月31日参与反对物价高涨的示威者采取流血暴力方式的镇压,这是伊斯兰教义被“允许” ﹛“halal” (permissible) ﹜的。 根据伊斯兰法,“bughah”一词原是指对抗或背叛国家领袖的穆斯林。
霹州宗教师的呼吁正是使用宗教的理由,以暴力和谋杀作为对付和平示威者反对国阵政府最近调高物价。如果因为该宗教师的不负责言论,而有任何和平示威者被杀,谁将负起责任呢?
然而,尽管哈鲁沙尼发表了令人愤慨和无可争辩的煽动呼吁,当局却完全没有采取任何对付行动,也没有对其言论展开任何调查。
这种情况与对待土著权威组织的领袖一样,例如国阵的沙亚南国会选区候选人朱基菲里,曾经嘲笑兴都教的神像与其圣河恒河,或者是拿督依布拉欣阿里扬言要焚烧圣经;尽管他们都发表了严重的“煽动”言论,但却没有受到任何对付。
而在另一方面,罗仁斯神父只不过是维护事实,即“阿拉”一词在马来文版圣经使用已超过100年,在这片土地上并没有争议或限制。他当然不是呼吁煽动暴力或流血事件。
联邦宪法第8条文阐明“人人在法律下皆平等,并在法律下受到平等保护”,它肯定不会基于其宗教丶种族丶血统或出生地为任何犯罪活动,包括煽动,而授予任何豁免的任何人。
我们呼吁大马皇家警察,根据我们的宪法和这片土地的法律规定公正行事,勿基于其宗教丶种族或血统,而对任何人持有偏见。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4年1月8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