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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拉曼批准延长交屋期限 部长理应当购屋者守护者

在延长发展商交屋期限的课题上,城市和谐、房屋地方政府部长理应履行作为购屋者权益的守护者,而不是动辄把交屋期限延长、让购物者利益受损。

国会之前通过和落实2012年房屋发展(控制及准证)法令,取代1966年的相关法令,大致上就是收窄法令、进一步维护购屋者的权益,例如不允许发展商在获得发展准证前,通过任何的管道或方式收取任何订金。

当新法令把条款收窄之后,部长却在另一边厢运用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准证)条款(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 Licensing) Regulation 1989)下的权力,修改发展商和购物者定下的买卖合约条款,允许发展商延长交屋期限,这是与国会通过2012年法令时的精神背道而驰。

促阿都拉曼公布批准理由详情

时任房屋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曼达兰声称他是视情况批准延长工期的申请,但是鉴于这关系到广大购屋者的未来权益,阿都拉曼有必要公布在他任期中所作出的相关批准、已经当中发展商所给予的理由。

1989年房屋条规第11条规定,房屋管制局有权修改双方买卖合约的条款,但是当中的理由必须是具“特定原因“ (Special Circumstances) 或“有必要” (necessity) ,而在购屋者利益为大前提之下,阿都拉曼应该解释究竟是什么“特定原因”让他做出上述的批准。

阿都拉曼指他的决定是要避免发展商面对过大的赔偿和破产、避免工程搁置,这根本不应该成为一项理由,毕竟在签署买卖合约后,买卖双方都负上平等的法律责任。

许多的购屋者都是第一次购买房产的年轻人,在合约中如果耽误付款期限的话,购屋者都必须付上利息,而如果是发展商方面耽误的话,阿都拉曼又给予放宽,这是极度不公平的。

民主行动党社青团总团长兼桂和区州议员黄家和
于2017年2月12日(星期日)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