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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署应该尊重上诉庭的裁决,马上撤销所有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下的控状

上诉庭昨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合乎宪法,以推翻去年4月上诉庭本身指该条文违宪的裁决,其实在法律下,上诉庭曾经在2012年的一宗案例(Ahmad bin Yahaya v Public Prosecutor [2012] 6 MLJ 37) 说道,上诉庭只有在罕见和谨慎的情况下,才能䆺核本身的裁决。

裁判这宗2012年䅁例的三司也正巧是由上诉庭主席劳勿斯为首,而劳勿斯也是作出昨天的判决的上诉庭三司之首。

昨天上诉庭判上述阐明召集集会者必须给予警方十天通知的条文是“绝对合乎宪法的,有效的,并且是可执行的。”的判决没有遵循“服从先例”的法律原则,会令到民众混淆和影响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因为公民期望法律有确定性,尤其是能夠影响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刑事法。

昨天这宗与去年的被视为标杆性的良判自相矛盾的裁决对因此而没有给予警方通知的召集集会者尤其不公平,因为这会造成他们当时没有违法而现在却面临被控风险的窘境。而且,高庭和低等法庭也将会因有两宗自相矛盾的同级法庭的判决而无所适从。

总检察署应该尊重去年被公民社会视为增加民主空间的良判,马上撤销所有在这条文下的控状。

民主行动党霹雳州法律局主任兼双溪古月区州议员梁卓经
于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在怡保发表的声明